作者:張明楷
來源:《政法論壇》2022年第2期
發(fā)布時間:2022-02-26 16:12:38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北緱l雖然規(guī)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保護法益究竟是否包括公共法益,并非沒有研究的余地。就侵犯個人法益而言,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否包括財產法益,直接關系到對“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這一構成要件要素的理解與認定。如果說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的是被害人沒有償還義務的債務,理當可以由搶劫、敲詐勒索等罪規(guī)制,而不需要增設本罪,否則就會造成明顯的不協(xié)調。另一方面,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采取拘禁方式催收合法債務的行為以非法拘禁罪論處,而對采取跟蹤、騷擾等方式催收合法債務的行為卻以更重的尋釁滋事罪論處,不僅導致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無限擴張,而且造成刑法的適用明顯不協(xié)調??朔@種不協(xié)調現(xiàn)象,或許是立法機關增設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動機所在。然而,如果認為本罪的“非法債務”是指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即債務本身非法,則又會造成本罪與搶劫、敲詐勒索等罪的不協(xié)調。易言之,不管如何理解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成立條件,都需要正確處理催收非法債務罪與搶劫、敲詐勒索等罪的關系。本文就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成立條件與罪數(shù)關系三個問題發(fā)表淺見,以求教于法學界與司法界的同仁。
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
關于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秩序與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例如,有學者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之前就指出:“非法催收貸款行為侵犯的法益應為復合法益,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人身、財產權益。非法催收貸款行為對外界的不利影響主要是各種非法的催收手段及其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可從社會法益和人身、財產法益綜合判斷其違法性。從我國非法催收貸款犯罪的特性來看,其作為涉眾型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更接近尋釁滋事及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特點,宜將其設在《刑法》第六章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中?!保郏保荨缎谭ㄐ拚福ㄊ唬吠ㄟ^后的相同觀點指出:“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與尋釁滋事罪的客體具有一致性。主要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行為人在實施非法討債過程中具有的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等行為,尤其是上門滋擾、侵入住宅的行為,使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等有關人員產生不安全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行為人采取的暴力、脅迫等具體行為,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保郏玻?/span>
不能不承認的是,確定一個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首先要考慮該罪在刑法分則中的體系地位。“因為刑法分則大體上是按保護法益將具體犯罪進行分類的,所以,每一章的犯罪就有一個同類保護法益。一般來說,對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確定不能超同類法益?!保郏常萦捎凇缎谭ㄐ拚福ㄊ唬穼⒋呤辗欠▊鶆兆镆?guī)定在刑法分則第6章的“擾亂公共秩序罪”之中,而且規(guī)定在尋釁滋事罪之后,因而有理由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至少包括了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
但是,立法總會存在缺陷,對具體犯罪的歸類錯誤在國內外刑事立法中并不少見。在出現(xiàn)歸類錯誤的場合,刑法理論需要進行補正解釋。例如,德國舊刑法將非法侵入住宅罪規(guī)定在第7章“對公共秩序的重罪與輕罪”中,[4]德國現(xiàn)行刑法也將本罪規(guī)定在第7章“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中,[5]但德國刑法理論的通說則將本罪歸入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而非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6]再如,日本刑法將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等罪與公然猥褻、散布淫穢物品、重婚等罪規(guī)定在同一章,從刑法分則體系地位上看,它們都屬于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但刑法理論沒有爭議地將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等罪納入對個人法益的犯罪。[7]
《刑法修正案(十一)》雖然將催收非法債務罪規(guī)定在擾亂公共秩序罪中,但從法條對成立條件的表述中,得不出本罪侵犯了公共秩序的結論。首先,一般來說,構成要件結果是保護法益的反面。從立法程序來說,立法機關是因為某種行為造成什么危害結果,才將這種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的,反過來就知道保護法益是什么。但刑法第293條之一沒有將擾亂公共秩序規(guī)定為構成要件結果。其次,法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行為與對象等也是確定保護法益的重要線索,但本罪的行為只是針對特定的個人,而不是針對不特定的人,法條也沒有要求行為發(fā)生在公共場所。既然如此,就難以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包括公共秩序。
按照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說法,“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常演變、發(fā)展成組織性、職業(yè)性的團伙行為。一些已經被依法查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賭博犯罪集團的案件中披露,有組織犯罪集團也大量從事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有的通過虛假訴訟、虛假公證為催收提供所謂的法律依據(jù),制造合法討債的假象,在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對他人實施威脅、恐嚇、跟蹤、騷擾等行為時,公然誤導群眾,對抗行政司法機關執(zhí)法,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保郏福菡\然,設置犯罪構成要件,以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真實的危害為前提。[9]但是,分則條文的保護法益并不是直接根據(jù)某種行為的所有直接危害與間接危險確定的,而是取決于構成要件內容。例如,故意殺人行為大體都會使普通公民產生恐懼感,但故意殺人罪的保護法益只是公民的生命,難以認為公民的安全感是故意殺人罪的保護法益。再如,詐騙行為大體上都會使普通公民感到誠實信用的缺乏,但詐騙罪的保護法益只是財產,不可能認為誠實信用是詐騙罪的保護法益。同樣,上述對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危害內容的描述,只是掃黑除惡過程中出現(xiàn)的部分客觀事實。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并不要求行為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也沒要求行為公然誤導與對抗行政機關執(zhí)法。因此,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本身與公共秩序之間并無必然聯(lián)系。不僅如此,《刑法修正案(十一)》還刪除了草案一次審議稿中的“并以此為業(yè)”的規(guī)定。既然如此,就不能將社會秩序作為本罪的保護法益。
事實上,即使按照人們對《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危害性的描述,也難以認為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本身擾亂了公共秩序。例如,持上述觀點的學者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之前,就描述了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1)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因為非法催收行為妨害借款企業(yè)生產經營,破壞了社會正常秩序,成為滋生黑社會組織的溫床。(2)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因為非法催收貸款行為的嚴厲性往往比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更高,給司法公信力造成嚴重破壞。(3)嚴重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催收人對借款人采取了暴力、威脅等手段,大量借款人被非法催收貸款行為逼到絕路,無奈走向人生的盡頭。(4)嚴重侵害了與借款人有關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催收人為了達到逼迫還款的目的,會將催收的觸角伸向所有可能與借款人有關聯(lián)的人,讓大量不具有還款義務的人深受其害。[10]事實上,只是由于以前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多發(fā),而且行為人大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才得出了催收非法債務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結論。然而,其一,不能因為某種案件的多發(fā),就認為這類案件擾亂了公共秩序。例如,在以往盜竊罪是發(fā)案最多的,但不能認為盜竊罪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F(xiàn)在,危險駕駛是發(fā)案最多的,也不能認定其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二,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主體實施其他犯罪擾亂公共秩序的,是與催收行為無關的另一回事,不能歸入催收非法債務的不法內容。例如,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催收非法債務的,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催收非法債務罪,前一犯罪擾亂了公共秩序,不代表后一犯罪必然也擾亂了公共秩序。
總之,雖然將公共秩序作為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具有一定的形式依據(jù)(本罪在分則中的體系地位),但這一結論難以成立。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本罪保護的是合法、正當?shù)拿耖g借貸秩序以及民間借貸關系中債務人的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的利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一規(guī)定意味著,只有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行為人通過高利放貸等方式產生的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此外,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往往涉及對債務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害,刑法之所以規(guī)定本罪,正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相關權益不受侵犯。”[11]這一觀點也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包括公共法益與個人法益,但公共法益的內容不同于前一種觀點。
持上述觀點的學者指出:“在民間借貸尤其是網(wǎng)絡民間借貸日漸普遍化的當下,催收非法債務行為之于社會公眾對正當借貸關系信賴的沖擊和破壞極為嚴重。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之傳統(tǒng)盛行的中國社會,通過刑法手段在全社會范圍內確立其合法借貸、有序討債的氛圍和風氣,極為必要。”[12]但能否據(jù)此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包括合法、正當?shù)拿耖g借貸秩序,可能存在疑問。
首先,合法、正當?shù)拿耖g借貸秩序包括諸多內容;反過來說,侵害合法、正當?shù)拿耖g借貸秩序的不法行為多種多樣。例如,銀保監(jiān)會、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2018年4月16日《關于規(guī)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jiān)發(fā)〔2018〕10號)規(guī)定的打擊對象包括以下幾項行為:(1)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fā)放民間貸款。(2)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3)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4)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fā)放貸款,發(fā)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fā)放貸款行為。(5)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顯然,即使承認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是合法、正當?shù)拿耖g借貸秩序,從目前的刑法規(guī)定來看,其涵蓋的具體內容也只不過是不得“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秩序,但這一內容似乎只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為規(guī)范內容,難以稱為本罪的保護法益。而且,如后所述,這些行為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權利。易言之,上述觀點無法解釋為何不把高利放貸等各種不正當借貸行為全部規(guī)定為犯罪,反而只禁止相對邊緣的催收行為。
其次,在立法過程中,曾經有一種考慮,就是將催收非法債務罪放在強迫交易罪之后,使之成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但經研究后將本罪規(guī)定在擾亂公共秩序罪中。[13]這表明刑事立法并不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屬于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既然如此,將合法、正當?shù)拿耖g借貸秩序作為本罪的保護法益就不一定合適。
最后,即使是合法的債務,如果行為人以刑法禁止的手段予以催收,也會成立犯罪。但在這樣的場合,只是按行為的手段確定犯罪的性質及其保護法益,而不是為了保護債務的正當履行這一經濟秩序。例如,刑法第238條前兩款規(guī)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第3款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據(jù)此,行為人以非法拘禁手段迫使他人履行合法債務,僅成立非法拘禁罪,此時的保護法益是被害人的身體活動自由,而不可能是債務的正當履行。就催收高利貸等債務而言,刑事立法既不希望對這種行為以尋釁滋事罪論處,也不愿意放任這種行為,但由于刑法沒有規(guī)定暴行、脅迫、恐嚇、跟蹤等罪,于是將基于發(fā)放高利貸等特定原因而實施暴行、脅迫、恐嚇、跟蹤等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所以,設立催收非法債務罪只是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綜上所述,公共秩序、社會秩序以及合法、正當?shù)拿耖g借貸秩序,都不應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
在本文看來,根據(jù)刑法第293條之一對構成要件行為的表述,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只能是個人法益,即個人的人身權利,主要內容是身體、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以及意思決定自由與住宅權。對此不必贅言。另一方面,本文也不認為財產法益是本罪的保護法益。從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只要行為人為了催收非法債務而實施暴力、脅迫等行為,并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即使被害人分文未還,行為人也構成本罪的既遂,而不是本罪的未遂。如果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包括財產法益,使本罪包括了財產罪的內容,則難以說明本罪的既遂標準(其他理由參見后述內容)。
由于本罪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所以,應當將本罪置于刑法分則第4章。換言之,由于刑法分則第4章沒有規(guī)定暴行罪、脅迫罪、恐嚇罪、跟蹤罪等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才導致刑法增設催收非法債務罪。反之,如果刑法分則像德國、日本等國刑法那樣規(guī)定上述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則完全不需要增設催收非法債務罪。[14]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成立條件
根據(jù)刑法第293條之一的規(guī)定,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或者通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表面上看,本條規(guī)定的三類行為屬于手段行為,而“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是目的行為。[15]但這并不意味著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所謂復行為,相反,只要行為人以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為目的,對“債務人”實施暴力、脅迫、跟蹤等行為,就足以成立本罪的既遂。在此意義上說,“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本身并不是構成要件行為,而是行為目的。但難以否認的是,如果行為人不向“債務人”表明自己的目的,就難以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而且,即使行為人不實施暴力、脅迫、跟蹤等行為,也可以催收債務。例如,行為人向“債務人”發(fā)送短信要求還款的,也可謂催收債務。盡管侵犯法益的行為只是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三種行為類型,而不是“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但仍然需要根據(jù)本罪的保護法益,就如何理解和認定“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展開討論。
從字面含義來看,所謂“非法債務”是指債務本身非法,所以,如果行為人催收的是合法債務,當然就不成立本罪。立法機關工作人員指出:“行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借款利率,實施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就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非法債務。這里的‘產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直接產生,也包括由非法債務產生、延伸的所謂孳息、利息等。”[16]但是,上述觀點可能并不明確。亦即,所謂的非法債務,是指債務本身非法,行為人沒有催收權利的那部分債務,還是指基于非法行為產生的享有催收權利的債務?
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是指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本金以及合法利息,不以催收高息部分為前提。換言之,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是指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形成的合法限度內的、行為人有權催收的債務。例如,即使行為人高利放貸后僅催收其中的本金與相關規(guī)定(如司法解釋)認可的民間借貸利息(以下簡稱合法本息),但只要采取上述暴力、脅迫、恐嚇、跟蹤等手段且情節(jié)嚴重的,也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既遂犯。如果行為人以上述手段催收合法本息以外的債務(如合法本息之外的高額利息)的,則另觸犯其他犯罪(如搶劫、敲詐勒索等罪,參見后述內容)。例如,甲向乙高利放貸100萬元,約定一個月還款,月息為20萬元。但一個月過后,甲采取暴力、脅迫等方法要求乙還款100萬元本金以及4800元的合法利息,不要求乙歸還合法本息之外的高額利息,只要其暴力、脅迫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也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如前所述,催收非法債務罪并不以被害人已經償還了債務作為本罪的既遂標準,這既表明本罪的保護法益不包括財產法益,也表明“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并不是指催收行為人沒有權利催收的債務。法諺云:使法律相協(xié)調是最好的解釋方法。下面主要從協(xié)調性的角度,就本文的上述觀點提出幾點可能的理由。
第一,符合法秩序統(tǒng)一性的原理。如果認為,只有當行為人所催收的是合法本息之外的非法債務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就會破壞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這是因為,既然是非法債務,就不受民法保護,就意味著被害人實際上不負有清償該部分“債務”的義務,行為人沒有催收的權利;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的,理當成立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而不應當按刑法第293條之一的規(guī)定處罰。可是,如果認為刑法第293條之一的含義是對這種行為不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論處,則意味著刑法實際上在保護這種非法債務。亦即,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原本成立較重的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但刑法第293條之一對上述行為規(guī)定較輕的法定刑,這便是在以刑罰手段保護民法不保護的債務,造成刑法與民法的明顯不協(xié)調。
眾所周知,我國刑法所增設的許多犯罪,都是先由司法解釋擴大解釋為犯罪,然后再由刑法增設為新罪。刑法第293條之一的設立,可能是受到了司法解釋的影響。例如,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一規(guī)定或許是因為當時綁架罪的法定刑過高,為了避免罪刑不均衡而做出的??墒?,這一規(guī)定明顯是用刑法保護民法不予保護的債務,嚴重損害了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反過來說,對行為人為索取合法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對行為人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非法債務,非法扣押他人、拘禁他人的,以搶劫罪、綁架罪論處,才是協(xié)調的。同樣,對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中的合法本息的,以催收非法債務罪論處,對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中的高息部分的,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等罪論處,才能實現(xiàn)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
筆者曾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撰文指出,將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規(guī)定為一個輕罪,不符合法秩序統(tǒng)一性的原理。這是因為,既然高利貸產生的債務不受民法保護,就意味著被害人沒有債務因而不應當清償,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的,就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法益,理當成立搶劫、敲詐勒索罪,而不是成立一個輕罪。[17]
對上述觀點持異議的學者指出,民法并不認為高利放貸行為全面違法,只是強調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就單獨的每一起高利放貸而言,民法對出借人的本金部分仍然是予以認可的,借款人對于此部分也應當欠債還錢。這樣一來,為追討借款本金而實施的相關行為,是行使權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超過法律保護利息部分的)非法債務的,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違法性,但由于民法上認可基于本金部分出借人事實上存在返還請求權,規(guī)定處罰比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更輕的犯罪與行為的法益侵害性相匹配,不存在破壞法秩序統(tǒng)一性的問題。[18]
但如后所述,即使是催討合法本息的行為,也不能采取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如同為催討合法本息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一樣,為催收合法本息而實施的暴力、脅迫、跟蹤等行為也具有違法性,將這部分行為作為輕罪(催收非法債務罪)處理才是妥當?shù)?。反之,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超出合法本息的非法債務的,則應成立搶劫或者敲詐勒索罪。因為這部分利息是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出借人沒有請求對方清償?shù)臋嗬?,催收行為并非僅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而應肯定財產罪的成立。否則,仍然破壞了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
第二,與刑事立法的總體犯罪化現(xiàn)狀相協(xié)調。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原本就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原本就是刑法第245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該條也沒有將“情節(jié)嚴重”規(guī)定為構成要件要素。再如,“恐嚇”原本可能(并非必然)構成尋釁滋事罪。脅迫與恐嚇其實是一個含義,都表現(xiàn)為以惡害相通告。所以,恐嚇、脅迫雖然在刑法中并非獨立的犯罪,但即使是不以取得財物或發(fā)生性交等為目的的恐嚇與脅迫,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又如,刑法雖然沒有規(guī)定暴行罪,但暴力行為如果表現(xiàn)為隨意毆打他人,也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而且,刑法第293條之一將情節(jié)嚴重規(guī)定為構成要件。既然如此,就應當認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上述行為原本就可能(并非必然)構成其他犯罪。在行為原本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下,將這類行為規(guī)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亦即,將“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解釋為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本息,與刑法的相關犯罪規(guī)定就是協(xié)調一致的。
另一類是刑法第293條之一增加的行為類型,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與跟蹤、騷擾他人。這些行為原本也應當犯罪化。例如,德國在刑法典中、日本在附屬刑法中規(guī)定了跟蹤犯罪,且跟蹤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起因于非法行為。我國的司法實踐實際上也以“軟暴力”之名將這類行為以相關犯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論處。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xù)實施的除外?!痹谝酝乃痉▽嵺`中,“由于在尋釁滋事罪之外,沒有能夠替代的輕罪,辦案機關沒有‘退路’,對于索債過程中實施的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毀損、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最終仍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保郏保梗萆鲜鲆?guī)定與做法導致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與經過批評后強索合法債務的行為,均成立尋釁滋事罪,明顯不公平。另一方面,近幾年來,立法機關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設了大量輕罪,這可謂刑事立法的發(fā)展趨勢。既然如此,將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解釋為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本息,且在情節(jié)嚴重的前提下才成立犯罪,與刑事立法的趨勢也完全吻合。
第三,與非法拘禁罪的認定相協(xié)調。如所周知,催收完全合法的債務時,也不能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正如民法學者所言:“民事權利即私權不能濫用,催債過程中不能侵犯債務人的人身權利、自由權利以及人格尊嚴等,否則即為不法。”[20]例如,為了催收合法債務而毆打他人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再如,為了催收合法債務而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他人的,沒有疑問地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如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發(fā)放高利貸以及為強索債務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的,應當按照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依法符合數(shù)罪并罰條件的,應當并罰。”其中的“強索債務”并不限于強索高利貸等非法債務,而是包括合法債務。前述刑法第238條第3款的規(guī)定,更能清楚地說明這一點。
在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中,非法拘禁罪不以“情節(jié)嚴重”為前提,但催討非法債務罪以“情節(jié)嚴重”為前提;就法定刑而言,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略高于催討非法債務罪的法定刑。所以,整體而言,本文的觀點與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是協(xié)調的。亦即,為了催收完全合法的債務而實施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的,不成立犯罪(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除外);為了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本息,實施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不管是催收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行為的,按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罪處理。[21]
第四,與財產犯罪的認定相協(xié)調。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fā)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qū)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顯然,如果債務并不合法,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則應當認定為財產犯罪。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基于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本息的,行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為行為人原本可以獲得合法本息,因而僅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但是,只要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基于非法行為產生超出合法本息之外的高額利息,其行為就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法益,此時行為人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認定為搶劫、敲詐勒索等罪。
其實,從立法背景來看,增設本罪所重視的也是手段行為的非法性,而不是行為目的的非法性。例如,立法機關工作人員指出:“……有專家意見提出,《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非法討債行為,有的能夠依照現(xiàn)有規(guī)定處理,有的應當通過增設暴行罪、脅迫罪等類型化罪名予以解決??紤]到更有針對性地打擊黑惡勢力非法討債,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立法作了專門規(guī)定?!保郏玻玻菁热蝗绱?,就只需要將催收非法債務罪理解為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而不以行為人催收非法的高額利息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為前提。
第五,與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情節(jié)嚴重”要求相協(xié)調。如若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等方法催收高于合法本息的高額利息等不被法律支持、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且只有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犯罪,就明顯不協(xié)調。因為在行為人“享有”所謂不被法律支持、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時,法律并不認可行為人享有債權,故被害人沒有履行的義務。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完全符合搶劫、敲詐勒索等罪構成要件,而不需要“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犯罪。
反之,按照本文的上述觀點,正是因為行為人所催收的是基于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本息,并沒有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只是手段行為構成犯罪。但由于該手段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并不成立犯罪,所以要求“情節(jié)嚴重”。[23]
第六,與被害人承諾的基本原理相協(xié)調。被害人承諾通常阻卻行為的違法性,但承諾的有效性是有條件的。首先,不可否認的是,法律不因被害人的承諾而認可行為的合法性時,被害人的承諾無效。借款人明知是高利放貸而借款時,確實承諾了高額利息。但這并不意味著出借人發(fā)放高利貸的行為是合法的,也不意味借款人后來必須償還高額利息。民法典第680條第1款明文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睋?jù)此,“法律能承認、法院能保護的借款利息必須從嚴控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郏玻矗菀驗楦呃刨J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并不是借款人能夠處分的法益。既然如此,在行為本身違法的前提下,借款人的承諾并不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其次,承諾是可以變更的,在結果發(fā)生前被害人完全可以取消承諾。即使借款人借款時承諾歸還高額利息,但在出借人催收時,借款人不承諾歸還高額利息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歸還高額利息。在這種情形下,出借人不能以借款人有歸還義務為由,要求借款人歸還高額利息。由于高額利息沒有法律根據(jù),借款人也不愿意歸還,所以,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借款人歸還高額利息的,當然侵犯了借款人的財產法益,應當認定為搶劫、敲詐勒索等罪。
綜上所述,要使刑法第293條之一的規(guī)定具有正當化根據(jù),只能將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為解釋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基于非法行為所產生的合法本息;如果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合法本息之外的高額利息,則成立搶劫、敲詐勒索等財產罪。
或許有人質疑,按照本文的觀點,刑法第293條之一的文字表述就不應當限定因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而應包括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合法債務。換言之,本文上述觀點事實上將行為人催收合法本息的行為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既然如此,為催討其他合法債務而對他人實施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的,也應當構成犯罪。
本文對此回答如下:(1)從近些年的立法趨勢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機關一直在增設輕罪,但為了使刑事內部保持協(xié)調,一方面通過修改法條擴大原有犯罪的處罰范圍,[25]另一方面又對所增設的輕罪的成立范圍進行一定的限制。后者如,《刑法修正案(九)》就危險駕駛罪增加了兩種行為類型:一是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二是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前一項限定“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后一項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就是為了限制輕罪的處罰范圍。如前所述,筆者主張增設暴行罪、脅迫罪等輕罪,刑法第293條之一事實上將暴行、脅迫等輕罪限定在特定的情形。(2)誠然,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完全合法的債務,與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因發(fā)放高利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本息,表面是上相同的,但事實上存在區(qū)別。在前一種場合,行為人對于債務的形成本身并不存在非法行為,而在后一種場合,行為先前實施了非法行為。誠然,先前的非法行為并不直接影響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不法程度,但刑法第293條之一只是為了限制處罰范圍才作上述限制。既然如此,為催討完全合法的債務而對他人實施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的,當然不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否則便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但是,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依然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或許有人認為,既然高利放貸的行為人只是以暴力、脅迫、跟蹤、恐嚇等手段催收合法本息,那么,該行為就屬于行使權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26]筆者也曾指出:“催收高利放貸中的本金與合法利息的,不應當認定為本罪?!保郏玻罚葸@一觀點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是成立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則難以成立。因為以暴力、脅迫等方式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充其量可能阻卻財產犯罪的成立,而不可能當然阻卻其他犯罪的成立。
例如,德國刑法第253條針對敲詐勒索罪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為了追求其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脅迫被認為是應當受譴責的,恐嚇行為具有違法性。由于為了行使權利而采用暴力、脅迫通常不具有受譴責性,所以,基于權利而使用恐嚇手段取得財產的,在德國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日本刑法對此沒有明文規(guī)定,理論上對以脅迫手段行使權利的行為存在三種觀點:第一是無罪說,這只是個別學者的主張,理由是,脅迫行為本身雖然違法,但當脅迫行為是為了實現(xiàn)正當?shù)膫鶛鄷r,則不違法;敲詐勒索罪保護私法上的權利,具有使對方交付財物的權利人,只要是基于占有者的意圖而接受交付,就缺乏敲詐勒索罪的定型性;敲詐勒索罪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而以脅迫手段實現(xiàn)債權的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整體財產的減少,故被害人沒有財產損失。[28]第二是脅迫罪說,理由是,敲詐勒索罪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刑法設立財產罪是要保護私法上的權利關系,如果行為人具有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取得財物的權利,就表明行為人的行為沒有使對方遭受財產上的損害(沒有使對方財產惡化),因而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如果行使權利的手段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則成立脅迫罪。[29]第三是敲詐勒索罪說,理由是,敲詐勒索罪與盜竊罪一樣,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要求發(fā)生財產上的損害結果;債權人使用脅迫手段使債務人交付財產,事實上損害了債務人對財產的使用、收益與處分權,故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既然否認私力救濟,那么,非經法律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物,就可以認定該行為成立敲詐勒索罪;此外,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脅迫手段不具有相當性時,對這種行為就不能再評價為行使權利的行為,這種行為與取得財物的結果就要一體化地被評價為敲詐勒索行為。[30]日本的判例曾經采取脅迫罪說,但后來判例態(tài)度發(fā)生變化,采取了敲詐勒索罪說。[31]“與判例的這種變化相對應,在學說上,敲詐勒索罪說占支配地位。亦即,既然債務人現(xiàn)實地交付了當時所持的財物(現(xiàn)金等),就不能否認債務人存在財產上的損失。只有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才可能阻卻敲詐勒索罪的違法性:(1)在權利范圍之內;(2)有行使實力的必要性;(3)在社會一般觀念看來手段是相當?shù)摹!保郏常玻?/span>
在本文看來,無罪說難以被認可。因為這種學說完全忽略了行為手段的非法性。在我國,采取敲詐勒索罪說可能還難以被人接受,而且催收非法債務的設立就否認了敲詐勒索罪說,故我們需要借鑒脅迫罪說。亦即,行為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充其量只能阻卻目的行為(取得財物行為)的違法性,不能阻卻手段行為(暴力、脅迫等手段)本身的違法性。因為根據(jù)法秩序的要求,即使是行使權利也必須采取合法的手段。我國刑法雖然沒有規(guī)定脅迫罪,在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了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立法例之下,對使用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催收因高利放貸產生的合法本息的行為,只能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反過來說,將“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解釋為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本息,才意味著采取了脅迫罪說。
或許有人認為,本文觀點不符合法條的文字表述(當然也不可能符合罪名的表述)。因為法條表述的是催收“非法債務”,但本文將其解釋為催收基于發(fā)放高利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債務(合法本息)。然而,既然是“非法債務”就表明債務本身不是合法的,而不是指合法本息。
誠然,從字面含義來說的確如此??墒牵瑔渭儗π谭l文做出平義解釋,往往不可能得出妥當結論。在某種意義上說,如果對某個法條或者用語的平義解釋結論是合理的,就意味著對該法條或者用語不需要解釋。事實上,僅對法條或者用語進行平義解釋,不可能揭示法條與用語的真實含義,只是一種“‘草率的’或者‘機械’法學”[33]。平義解釋只不過是一種查閱字典方式的解釋,然而,“盡管字典給人的感覺是對每個字都刨根問底,分析不得再細致了,但其實不過是觸及了問題的皮毛而已”[34]?!⊥艘徊秸f,將法條中的“非法債務”理解為因非法行為產生的債務,而不是指債務本身非法,也并非不符合文理解釋規(guī)則。例如,刑法第165條前段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同類的營業(yè),獲取非法利益,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的“非法利益”并不是指利益本身非法,而是指行為人通過非法的同類經營行為謀取了利益。再如,日本刑法第236條第1項規(guī)定了搶劫財物的犯罪,第2項規(guī)定了搶劫利益罪:“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35]或者使他人取得的,與前項同?!逼渲械牟环ɡ?,也并非指利益本身不法。如西田典之教授指出:“所謂‘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不是指利益本身是不法的,而是指不法地轉移財產上的利益?!保郏常叮菟稍疾┙淌谥赋觯骸啊敭a上的不法利益’,是指利益的轉移是不法的,而不是指利益本身不法。”[37]井田良教授在論述搶劫利益罪時,則直接將本罪的行為對象表述為“財產上的利益”,將目的行為直接表述“取得財產上的利益”。[38]
不僅如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一次審議與第二次審議稿所表述的都是“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從文字表述上看,“法律不予保護的”顯然是限定債務本身的,如果采用這一表述,就意味著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催收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的,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但如前所述,這明顯與搶劫、敲詐勒索等罪不協(xié)調。然而,“非法債務”的表述則不一樣,亦即,可以將非法債務解釋為基于非法行為產生的債務。誠然,高利放貸本身是違法的,但高利放貸中的部分債權有效,換言之,我國民事法律與民事審判認可高利放貸中的合法本息部分,[39]亦即,即使高利放貸違反民法,但行為人依然有權要求借款人歸還合法本息。這便是基于非法行為(高利放貸)產生的合法債務(合法本息)。
再來看看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說明:“對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借款利率,實施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就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非法債務。這里的‘產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直接產生,也包括由非法債務產生、延伸的所謂孳息、利息等。這里的‘等’根據(jù)實踐中的情況,包括……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保郏矗埃葸@顯然也是將“非法債務”解釋為非法(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而沒有要求債務本身具有非法性。
總之,將刑法第293條之一規(guī)定的“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解釋為“催收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債務”既不存在文理障礙,也具有實質合理性。接下來需要討論的是,如何理解其中的“等”字?
立法機關工作人員指出:“這里的‘等’,根據(jù)實踐中的情況,包括賭債、毒債等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41]問題是,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能否產生合法債務?本文對此持否定回答。
賭債與毒債并不是法律概念,可以想象存在兩種情形:(1)甲參與賭博輸給乙,欠乙10萬元賭債;或者乙將毒品賣給了甲,但甲沒有交付10萬元毒資;(2)B明知A借錢用于賭博,仍將10萬元借給A; 或者B明知A借款用于購買毒品,而將10萬元借給A。如果甲、A分別自愿向乙、B歸還10萬元,當然不存在本文所討論的問題。但是,如果甲、A不愿意歸還,乙和B則沒有權利要求歸還,因為法律并不保護這種債務,基于不法原因給付的B更不可能要求A歸還。這與高利放貸不同,其中并不存在部分合法債務的問題。所以,如果乙、B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要求甲、A歸還賭債的,即使承認該行為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也不能否認搶劫、敲詐勒索罪的成立。否則,就沒有法秩序所言。
本文也難以斷定刑法第293條之一的規(guī)定僅限于高利放貸的情形。[42]一方面,法條確實使用了“等”字,而且在前面僅列舉一項的情形下,難以認為“等”字表示“煞尾”。另一方面,難以預料非法行為產生部分合法債務的情形是否只有高利放貸。所以,本文認為,根據(jù)同類解釋規(guī)則,只有像高利放貸那樣,基于非法行為產生部分合法債務,行為人僅就該合法債務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的,才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對于非法行為產生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的,不能僅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而應認定為搶劫、敲詐勒索等罪。
由于催收非法債務是指催收因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合法債務,所以,司法機關不宜放寬“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一方面,“情節(jié)嚴重”是指暴力、脅迫、跟蹤等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而不應將催收合法本息之外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因為對這種情形應以搶劫或者敲詐勒索罪論處。另一方面,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不應過低而應較高,應從實質上判斷暴力、脅迫、跟蹤等行為是否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例如,對于暴力行為致人輕微傷的,多次實施暴力、脅迫的,長時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以及嚴重恐嚇、長期跟蹤、嚴重騷擾多人或者多次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三、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罪數(shù)關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一次審議稿中,擬增設的第293條之一原本有第2款規(guī)定,即“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但二次審議稿以及最終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第2款的規(guī)定?;蛟S有人認為,既然法條刪除了原第2款,就表明對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都不得以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但本文難以贊成這一觀點。
首先,“罪數(shù)論·競合論是在實體法上經過了對某一行為的違法、責任的判斷階段后,為量刑提供基礎的領域的討論?!保郏矗常荨罢_的刑罰裁量終究是整個競合理論的目的?!保郏矗矗菸覈谭ǖ冢禇l規(guī)定了罪刑相適原則,所以,罪數(shù)論或競合論要以罪刑相適應原則為指導。正因為如此,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必須區(qū)分法條競合、想象競合與并罰的數(shù)罪。例如,“一個行為(犯罪事實)的不法內容,只要適用一個刑罰法規(guī)就能夠窮盡全部評價時,便是法條競合;在有必要適用數(shù)個刑罰法規(guī)進行評價時,就是想象競合(觀念的競合)?!保郏矗担菰偃?,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shù)個行為,符合數(shù)個犯罪構成,并不構成包括的一罪或者處斷上的一罪,就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事實上,刑法分則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可能同時觸犯另一種犯罪(只有極少數(shù)對立關系的情形除外),因而構成想象競合;同樣,行為人在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犯罪時,也可能另外又實施另一種犯罪行為,因而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催收非法債務罪也不例外,換言之,實施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既可能同時觸犯其他重罪,也可能另外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進而構成數(shù)罪,應當并罰。
我國近幾年的刑法修正案在增設較輕犯罪時,一般都設立了“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司法機關對想象競合案件僅按輕罪處罰。但是,設置這樣的規(guī)定,同時也存在另一問題,亦即,由于司法機關誤解了“同時構成”的含義,導致對于明顯應當數(shù)罪并罰的情形,也可能僅按一個重罪處罰。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刑法第133條之一,規(guī)定了危險駕駛罪,本條的第3款規(guī)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蓖瑫r,難以認為,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然而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一概僅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正如有學者所言:“危險駕駛行為實施后,并不馬上發(fā)生死傷結果的,從理論上講,就有成立數(shù)罪的可能?!隈{駛機動車通行過程中,因為追逐競駛或醉酒駕車出現(xiàn)交通事故的,后一行為如符合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的,理當屬于行為人有數(shù)個罪過、數(shù)個行為的情形,成立數(shù)罪?!保郏矗叮?/span>
由此看來,在刑法分則沒有設置“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樣的規(guī)定時,司法機關完全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按法條競合、想象競合或者數(shù)罪并罰處理。事實上,立法機關工作人員針對催收非法債務罪指出:“……對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可按罪數(shù)原則處理?!保郏矗罚葸@里的“按罪數(shù)原則處理”,既不是一概從一重罪處罰,也不是一概實行數(shù)罪并罰,而是需要根據(jù)案件事實區(qū)分不同情形處理。以下就幾種情形略作說明。
首先是催收非法債務罪與搶劫、敲詐勒索等罪的罪數(shù)關系。有學者指出:“在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過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威脅、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催收的本息在大致‘合理’的范圍,行為人可能成立本罪。但是,索要的財物明顯超過高利貸本金及利息(例如,放貸20萬元,一年后使用暴力索要對方1000萬元),行為人完全是借機無端索要他人財物的,該催收行為視其手段的不同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或搶劫罪。因此,本罪就可能和其他財產罪之間存在競合關系?!保郏矗福?/span>
問題是,如何確定“大致合理的范圍”與“明顯超過高利貸本金及利息”?其中的“利息”是指發(fā)放高利貸時所約定的高息,還是指法定利息?如果行為人高利放貸20萬元時所約定的利息就是一年后歸還1000萬元,上述學者所舉之例,恐怕也難以僅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持相同觀點的學者指出:“在本罪與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財產犯罪的關系上,司法機關應當著重對比行為人向被害人索要的款項與高利貸本息之間的數(shù)量關系。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催收的本息在大致合理的范圍,則可能構成本罪。倘若行為人索要的財物明顯高于高利貸本金以及利息,如高利放貸100萬元,一年后使用暴力等手段向對方索要500萬元的,則可以肯定行為人完全屬于意圖借機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具備非法占有目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財產犯罪與本罪的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論處?!保郏矗梗葸@一舉例明顯降低了不合理的標準,但問題是,如果按放貸時的約定一年后就是需要歸還500萬元,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索要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敲詐勒索等罪?顯然,仍然不可能確定“明顯高于高利貸本金以及利息”的具體標準。還有學者指出:如果行為人“催收的本金和利息沒有明顯超出人們可以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圍,行為人仍可認定為本罪”;“如何確認定催收的非法債務數(shù)額明顯超出合理范圍,……則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案件事實做具體的判斷”[50]。但是, 其中的“人們可以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圍”恐怕是難以確定的;“根據(jù)具體的案件事實做具體的判斷”必然導致定罪的恣意性。
此外,持上述觀點的學者同時認為,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不要求行為人具備非法占有目的?!霸蛟谟冢浩湟?,就單獨的每一起高利放貸而言,其體現(xiàn)的就是特定借款合同關系,民法對于出借人的本金和合法利息部分仍然是予以認可的。在現(xiàn)實生活中,討債者對于本金、合法利息和非法利息所具備的態(tài)度是一致的,一般不會刻意進行區(qū)分。其二,在‘外包型催收非法債務’的場合,查明討債者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目的是相當困難的。其三,從體系地位的角度來看,催收非法債務犯罪是擾亂公共秩序犯罪而非盜竊罪等財產犯罪,規(guī)制的重心在于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方式,而不在于行為人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主觀意圖。其四,從構成要件的表述來看,本罪的成立也并不要求發(fā)生了現(xiàn)實的財產轉移的結果?!保郏担保荼疚囊操澇蛇@一結論。但是,如果行為人催收合法本息之外的高額利息,則難以認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過來說,如若認為本罪的成立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意味著行為人所催收的是合法本息,而不是非法的高息。
按照本文的上述觀點,只要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所產生的合法本息的,就僅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的債務既包括合法本息,也包括超出合法本息的高額利息的,就意味著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催收非法債務罪與搶劫、敲詐勒索等罪,屬于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如果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了合法本息,已經構成催收非法債務后,再次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高于合法本息的高息,能評價為數(shù)行為的,則另構成搶劫、敲詐勒索等罪,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其次是催收非法債務罪與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數(shù)關系。如果行為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催收基于高利放貸所產生的合法本息,拘禁行為達到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標準的,屬于包括的一罪,從一重罪論處,即按非法拘禁罪論處。因為非法拘禁行為完全可以被評價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因而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由于只有一個行為,侵犯的是同一法益,故屬于包括的一罪。
一種觀點認為,采取非法拘禁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同時指出,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債務為目的,實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此,行為人為脅迫他人履行合法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52]但這樣的觀點存在不協(xié)調之處:為催收合法債務而拘禁他人的,成立法定刑較重的非法拘禁罪;但為了催收非法債務而拘禁他人的,則成立法定刑較輕的催收非法債務罪。本文認為,在催收因高利放貸產生的合法本息的場合,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沒有達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的,可以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但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對于通過非法拘禁方法催收因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的高額利息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搶劫或者敲詐勒索罪。
基于同樣的理由,如果行為人為催收基于高利放貸所產生的合法本息所實施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時達到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成立標準的,屬于包括的一罪,從一重罪論處。
此外,如果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方式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產生的合法本息后,又采取暴力、脅迫方式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入住宅方式催收高于合法本息的高額的,則另構成搶劫、敲詐勒索等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最后是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系。如前所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催收非法債務罪之前,司法機關對使用“軟暴力”催收債務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然而,這樣的做法存在明顯的疑問。
一方面,根據(jù)2013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規(guī)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第3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备呃刨J的行為人向債務人催收債務,顯然不屬于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暴力、恐嚇等行為。第3款所規(guī)定的“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顯然是指正當?shù)闹浦?,“處理”則是指得到了正當履行。換言之,如果債務人一直沒履行合法債務,就不能認為得到了處理。所以,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合法債務,就不能認為催收合法債務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債務人歸還了合法本息,高利放貸的行為人仍然催收高額利息的,則成立敲詐勒索等罪,而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既然以非法拘禁方式催收合法債務的也僅成立非法拘禁罪,最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對于以暴力、脅迫、跟蹤、恐嚇等手段更為輕微的方式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產生的合法本息的行為,就不能科處更高的刑罰。但如果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就明顯導致刑法適用的不協(xié)調,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所以,對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得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注釋】
作者簡介: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1]王紅舉:《非法催收貸款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法學雜志》2019年第3期。
[2]楊萬明主編:《〈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及配套〈罪名補充規(guī)定(七)〉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11頁。
[3]張明楷:《侵犯人身罪與侵犯財產罪》,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4頁。
[4]其第123條第1款規(guī)定:“不法侵入他人住宅、事務所或者圍繞墻垣的土地,或者用于公務或交通所圍繞之場所,或者無故滯留其內,經權利人要求仍不退去的,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或者3個月以下自由刑?!钡冢部钜?guī)定:“攜帶武器或者數(shù)人共同實施本條行為的,處罰金或者1年以下自由刑?!钡冢晨钜?guī)定:“犯本罪的告訴才處理。撤回告訴的,應當允許?!?/span>
[5]其第123條第1款規(guī)定:“不法侵入他人住宅、事務所或者圍繞墻垣的土地,或者用于公務或交通所圍繞的場所,或者無故滯留其內,經權利人要求仍不退去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罰金?!钡冢部钜?guī)定:“犯本條之罪的,告訴的才處理。”
[6]Vgl.?。遥。遥澹睿纾椋澹颍。樱簦颍幔妫颍澹悖瑁簟。拢澹螅铮睿洌澹颍澹颉。裕澹椋臁。桑?, Delikte?。纾澹纾澹睢。洌椋濉。校澹颍螅铮睢。酰睿洹。洌椋濉。粒欤欤纾澹恚澹椋睿瑁澹椋?, C.?。龋。拢澹悖?, 2020, 21.?。粒酰妫欤。樱玻罚?;関哲夫『住居侵入罪の研究』(成文堂,1995年)23頁。
[7]平野龍一『刑法概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7年)179頁、西田典之(橋爪隆補訂)『刑法各論(第7版)』(弘文堂,2018年)97頁、前田雅英『刑法各論講義(第6版)』(東京大學出版會,2015年)95頁、山口厚『刑法各論(第2版)』(有斐閣,2010年)105頁、井田良『講義刑法學·各論』(有斐閣,2016年)103頁。
[8]許永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11頁。
[9]井田良『講義刑法學·総論(第2版)』(有斐閣,2018年)27頁。
[10]參見王紅舉:《非法催收貸款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法學雜志》2019年第3期。
[11]勞東燕主編:《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要義:修正提示、適用指南與案例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252頁。
[12]同上注,第252-253頁。
[13]參見許永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12頁。
[14]正是出于上述的考慮,筆者在參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討論時,主張增設暴行罪、脅迫罪等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而不主張增設催收非法債務罪。
[15]一種觀點認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參見黃永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787頁。這樣解釋也未嘗不可。
[16]許永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14頁。
[17]參見張明楷:《增設新罪的原則——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見》,《政法論叢》2020年第6期。
[18]參見周光權:《刑事立法進展與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置評》,《法學》2021年第1期。
[19]參見周光權:《刑事立法進展與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置評》,《法學》2021年第1期。
[20]陳華彬教授于2017年3月29日在人民檢察雜志社與檢察日報理論部組織召開“催債行為的合理邊界與法律規(guī)制”研討會上的發(fā)言。參見王淵:《催債行為的合理邊界與法律規(guī)制》,《檢察日報》2017年4月1日第3版。
[21]筆者認為,為勒索非法債務而綁架他人的,應按綁架罪論處。參見張明楷:《刑法學(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163頁。
[22]王愛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背景和主要規(guī)定》,載張志杰主編:《刑事檢察工作指導》(總第10輯),中國檢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61頁。
[23]刑法第245條沒有將情節(jié)嚴重規(guī)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我國司法實踐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事實上采取了以住宅權說為前提的安寧說,大體上只有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住宅后實施了其他不法行為的才成立犯罪。參見張明楷:《法益初論》(增訂本),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674頁以下。在本文看來,對刑法第293條之一所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應當采取住宅權說,不要求行為人侵入住宅后實施其他不法行為,只要侵入行為本身情節(jié)嚴重便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24]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及適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9頁。
[25]參見《刑法修正案(六)》對相關法條的修改。
[26]參見周光權:《刑事立法進展與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置評》,《法學》2021年第1期。
[27]張明楷:《刑法學(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405頁。
[28]柏木千秋『刑法各論』(有斐閣,1965年)478頁。
[29]中森喜彥『刑法各論(第4版)』(有斐閣,2015年)136頁、山中敬一『刑法各論(第3版)』(成文堂,2015年)408頁、西田典之(橋爪隆補訂)『刑法各論(第7版)』(弘文堂,2018年)247頁、松原芳博『刑法各論』(日本評論社,2016年)305頁。
[30]大塚仁『刑法概説各論(第3版)』(有斐閣,2005年)277頁、大谷實『講義刑法各論(第4版)』(成文堂,2014年)295頁、前田雅英『刑法各論講義(第6版)』(東京大學出版會,2015年)260頁、山口厚『刑法各論(第2版)』(有斐閣,2010年)286頁。
[31]日本有如下判例:數(shù)名被告人對負有3萬日元債務的被害人實施脅迫,迫使被害人交付了6萬日元。日本最高裁判所1955年10月14日的判決指出:“對他人享有權利的人,其行使權利的行為,只要在其權利范圍內而且沒有超出社會一般觀念容忍的程度,不產生任何違法問題,但是,超出上述范圍、程度時則是違法的……就上述6萬元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成立是正當?shù)??!弊罡卟门兴保梗担的辏保霸拢保慈张袥Q,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9巻11號2173頁。
[32]西田典之(橋爪隆補訂)『刑法各論(第7版)』(弘文堂,2018年)246頁。
[33][美]勞倫斯·索倫:《法理詞匯》,王凌皞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23頁。
[34][美]侯世達、[法]桑德爾:《表象與本質:類比,思考之源和思維之火》,劉鍵、胡海、陳祺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頁。
[35]原文為“財產上不法の利益”。
[36]同注[3],第187-188頁。
[37]松原芳博『刑法各論』(日本評論社,2016年)241頁。
[38]井田良『講義刑法學·各論』(有斐閣,2016年)232頁、235頁。
[39]參見周瑞平、方碩:《職務放貸人起訴索要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人民法院報》2021年10月15日第3版。
[40]許永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14頁。
[41]黃永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787頁。
[42]筆者曾認為本罪的“非法債務”應僅限于高利放貸與賭博產生的非法債務。參見張明楷:《刑法學(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405頁。
[43]只木誠「罪數(shù)論·競合論」山口厚ほか編『21世紀日中刑事法の重要課題』(成文堂,2014年)73頁。
[44][德]Ingeborg Puppe: 《基于構成要件結果同一性所形成不同構成要件實現(xiàn)之想象競合》,陳志輝譯,《東吳法律學報》2006年第3期。
[45]只木誠「観念的競合における明示機能」研修754號(2011年)6頁。
[46]周光權:《刑法各論》(第4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222-223頁。
[47]王愛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背景和主要規(guī)定》,載張志杰主編:《刑事檢察工作指導》(總第10輯),中國檢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61頁。
[48]周光權:《刑事立法進展與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置評》,《法學》2021年第1期。
[49]勞東燕主編:《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要義:修正提示、適用指南與案例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258-259頁。
[50]吳情樹:《催收非法債務罪研究》,《法治現(xiàn)代化研究》2021年第5期。
[51]同注[2],第256頁。
[52]參見黃永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7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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