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艷紅
來源:《比較法研究》2023年第2期
發(fā)布時間:2023-03-29 14:55:10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該修正案第34條新增了我國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作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的輕罪之一,在2020年6月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時,即已被列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草案。無論是否將之歸因于積極主義刑法觀,催收非法債務罪都無疑是近年來刑法介入社會治理的代表性罪名。催收非法債務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等三種行為方式,它們在該罪的規(guī)范語境中被統(tǒng)稱為催收行為。“理想主義法典觀所預設的情景是,刑法典像一張法律地圖,沒有盲點,沒有空白,不管是法官還是普通國民,手持一本刑法典就可以對其全部內容一覽無余?!保郏保荽呤辗欠▊鶆兆锏牧⒎ū砻?,理想主義注定無法實現,“催收”概念的生活化來源與規(guī)范化意義的不足,以及其自身內涵不明與外延不清等先天缺陷,決定了必須從法教義學層面對之予以深入剖析。如何準確認定“催收”行為、避免對本罪的拔高認定以及準確區(qū)分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由此成為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
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法目的與保護法益:“催收”行為的解釋前提
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催收”行為之法教義學內容,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文義討論的層面。因為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催收”二字并無特別難理解之處?!皢渭儗π谭l文作出平義解釋,往往不可能得出妥當結論。在某種意義上說,如果對某個法條或者用語的平義解釋結論是合理的,就意味著對該法條或者用語不需要解釋?!保郏玻菁热恍枰忉?,就意味著,對催收行為的界定只有聯系本罪的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而進行實質解釋才是有意義的。
首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嚴密刑事立法,規(guī)范罪刑適用,打擊金融犯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嚴密刑事立法,規(guī)范罪刑適用。具體而言,是為了消除以往對催收非法債務行為適用尋釁滋事罪等口袋罪所導致的罪刑失衡,以及為了彌補因無法構成其他犯罪而導致的罪刑漏洞,從而編織起打擊金融犯罪的嚴密刑事法網。
催收非法債務罪在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時,已被列入“草案”。關于本罪的立法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指出,“為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利益,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規(guī)定”,即“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yè)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3]可見,本罪是高利貸等相關金融犯罪的衍生犯罪,立法動因是總結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以來打擊治理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刑事司法經驗。例如,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guī)定,“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等手段尋釁滋事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該指導意見在“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的犯罪活動”一節(jié)規(guī)定,“采用討債公司”“地下執(zhí)法隊”等方式討債的,還可構成黑社會性質犯罪。
上述指導意見基本確立了“掃黑除惡”行動中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司法應對方向。此后,“兩高兩部”2019年4月9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軟暴力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2019年7月23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均規(guī)定,強索“非法放貸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以及“套路貸”中的“軟硬兼施索債”等行為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等。在對催收非法債務行為進行了三年的應急司法之后,才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中增設了獨立的催收非法債務罪,從立法上為實現常態(tài)化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本罪的立法目的是用專門的罪名來規(guī)制涉及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非法債務行為,旨在嚴密刑法罪刑規(guī)范,消除以往催收非法債務行為適用尋釁滋事罪等罪名所導致的量刑過重等罪刑失衡問題,以及尚不構成其他罪名而導致的罪刑漏洞問題,從而編織起打擊金融犯罪的完備、合理且嚴密的刑事法網。
其次,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是復合法益,即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公民的人身權利。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不是單純的集體法益即公共秩序,也不是單純的個人法益即公民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結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其保護法益應該是復合法益,即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公民的人身權利。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是復合法益還是單一法益,尚存爭議。復合法益說認為,公共秩序和財產交易秩序是該罪的保護法益。[4]單一法益說主張,“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不是公共秩序與民間借貸秩序,也不是公民的財產權利,而只是公民的人身權利”。[5]法益具有解釋論的指導意義,其對于不同犯罪類型的區(qū)分也具有顯著意義。“確定法益的內容,實際上是確定刑法目的的內容。確定刑法分則具體條文的保護法益內容,就是確定規(guī)定該具體犯罪的刑法條文的目的?!保郏叮莞鶕煌呤招袨樗址傅姆ㄒ妫约案鶕咀锪⒎康暮土⒎ㄑ馗?,本罪侵犯的不是單一秩序法益或者人身法益,而應該是復合法益,即社會公共秩序與公民人身權利。
從催收行為的類型來看,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應當是社會秩序與他人的人身權利。不同催收行為侵犯的法益在社會與個體層面有所不同。一方面,對于社會秩序法益來說,由于該罪并列于尋釁滋事罪之后,且非法債務會對正常的借貸領域造成沖擊,故其對于社會秩序的保護無疑是重要的規(guī)范目的。對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打擊原因如同對“套路貸”行為的打擊原因一樣,“其實際打擊的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目的是掃黑除惡、弘風淳化、維護平穩(wěn)和健康的社會秩序”。[7]因此,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必然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另一方面,本罪針對的是催收的債務的非法性,但實際上,如果使用合法手段催收這些非法債務是不構成本罪的,本罪中除了催收的債務具有非法性之外,催收行為本身也具有非法性。因此,從催收行為本身的非法性及催收行為的對象來看,暴力催收行為會對債務人及其相關近親屬造成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方面的侵犯,例如,毆打他人的行為,未經允許而搬走他人財物予以抵償部分非法債務的行為等。因此,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必然包括他人人身與財產權利?!吧鐣刃蚺c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之間的關系是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兩者并不重合?!保郏福莸缤瑢め呑淌伦锏谋Wo法益一樣,他人的人身與財產權利方面的法益內容存在相應的具體個罪予以保護,例如,毆打他人的行為達到輕傷及以上時,存在故意傷害罪的適用空間,毀壞他人財物或者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存在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適用空間,侵犯他人住宅的行為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適用空間,故而從立法設計的體系角度分析,催收非法債務罪規(guī)定于我國刑法第六章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罪中,其保護法益主要是社會公共秩序,其次才是他人的人身安全。
總之,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方式不同,受侵害的法益的內容不同,則適用的罪名也有區(qū)別,具體包括侵害社會管理秩序、人身自由、住宅安寧、財產權利等。從行為構成要件上可以看出,本罪侵害的仍是社會公共秩序、人身與財產安全等法益。就作為催收的第一對象即“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來說,本罪還間接涉及金融秩序法益,同時也是金融犯罪的次生危害犯罪,設立本罪符合“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政策精神。所以,根據本罪立法目的以及立法沿革,在法教義學上可將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保護法益確定為復合法益,即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法教義學視角下催收非法債務罪“催收”行為的客觀意義
“催收”一詞本是一個相對中性的詞語,在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之間通常體現為一種提醒、告知以及主張權利的形式,且具有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作用。催收行為的涵義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不同的法律部門中有不同的理解?!胺ń塘x學是貫通實定法體系和理論體系的規(guī)范遵循”,[9]對入典化后的“催收”行為的法教義學分析,必須要結合實定法亦即刑法規(guī)范和刑法的法益以及可罰性等理論體系進行解釋,并“歸納與總結上升為普遍有效的教義性”的“催收”概念,因為刑法教義學的三個核心——規(guī)范、解釋與體系——緊密聯系。[10]只有對“催收”行為的客觀意義進行分析,才有利于實現刑法知識的教義學化。所謂“催收”行為的客觀意義,亦即其一般原理性的內容,是所有不同類型的催收行為都具有的共性特征。
(一)“催收”行為的客觀意義:與作為生活用語的“催收”行為的區(qū)別
“催收”一詞具有不同的含義,其本身較為中性。作為生活用語的催收與刑法中的催收具有明顯的區(qū)別,二者在行為對象、行為性質、規(guī)范意義以及強制性方面均有不同。刑法中的催收行為具有廣義的侵犯特征,通過直接施以身體或者精神層面的強制從而達到催收的目的是刑法中的催收行為的主要特征。
首先,生活用語中的“催收”與刑法中“催收”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有所不同。生活用語中的催收行為主要針對一些自然或者日常事物,例如農作物的催收主要是提前收獲,包括采用一些技術手段進行催熟從而達到提前收獲的目的,或者在還未完全成熟的時候進行采摘、收割等。生活用語的催收多體現為對日常生活中的水電費、物業(yè)費等費用的催收。對于正常合法的其他債務的催收也較為常見?!皞鶆沾呤帐侵府攤鶆杖顺霈F違約或逾期還款時,債權人以其自身名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其名義收取欠款的行為,按照債務類型可分為個貸催收和商賬催收,根據催收主體可分為內部催收與委外催收?!保郏保保葑鳛樯钣谜Z的“催收”比較接近于民法中的債務催收,這種“催收”針對的是民法意義上的債務人,并且是基于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刑法中的催收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主要是民法意義上不予保護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或者與之相關的第三人,其屬于非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多屬于高利貸、賭債、毒債等。除了作為催收對象的債務主體與債務性質不同外,刑法中的催收對象范圍明顯較窄,主要是指刑法增設的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構成要件所規(guī)定的行為對象。
其次,生活用語中的“催收”與刑法中“催收”行為的性質與規(guī)范意義不同。日常用語中的“催收”是一個中性詞,不存在明顯需要評價的行為性質,多體現為一種催促與提醒的行為性質,本身也并無合法與否的問題,更多的是涉及合理性的問題。由于很少涉及合法性的問題,其通常不具有法律規(guī)范的意義,至多可能會具有道德規(guī)范的意義。刑法中的催收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具有顯著的法律規(guī)范意義。刑法中的催收行為集中體現為催收非法債務罪中規(guī)定的行為類型,具體的行為類型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特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則具有刑事違法性。“從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罪狀表述來看,行為方式限定為非法方法,對象限定為非法債務,兩者均屬重要特征。從準確表達罪狀的角度,罪名應確定為非法催收非法債務罪等,但較為冗長,且在表達通順程度上欠佳,最終突出非法債務的特征,將罪名確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保郏保玻菘梢姡谭ㄖ械拇呤招袨?,存在方法的非法性加之債務的非法性,從而對應于刑法規(guī)范層面的違法性。
最后,生活用語中的“催收”與刑法中“催收”行為所產生的強制性不同。生活用語中的催收行為不具有直接的身體與精神層面的強制性。農業(yè)生產中的催收行為由于針對的客體是植物,因此不存在作為主體意義上的強制性。生活用水、用電等方面催繳費用的催收行為具有提醒和催促的意義,并不具有直接的身體強制性與精神強制性,至于單純針對水電費、租賃費用等方面的催收,最終至多會采取停水、停電、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這種意義上的強制性相較于刑法中催收行為的強制性要弱得多,盡管其也會對相關主體產生一定的強制性,但不屬于身體與精神層面的強制性。刑法中的催收行為具有明顯的強制性,且針對的對象具有特定性,通過對他人的身體或者精神施以強制,從而達到催收的目的。
總之,催收行為入典后,其成為我國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客觀行為,意味著其刑法規(guī)范化地位的確立。作為通常用語意義上的催收行為本無必要成為刑法典中的具體行為類型,但圍繞催收行為存在許多具體的行為類型以及主觀目的,從而使得催收行為在特定刑法規(guī)范中成為一種犯罪行為。與日常生活用語中的“催收”相比,刑法中的催收針對的對象、行為性質及強制性均不相同,這決定了對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催收”行為的理解必須結合刑法規(guī)范用語及其特點,而不能根據生活用語來理解。
(二)“催收”行為客觀意義的界定:“催收”行為的內涵與外延
區(qū)分于日常生活用語的刑法“催收”行為,需討論其自身的規(guī)范內涵與外延。根據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立法,“催收”行為的實質內涵是以特定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給公民人身或心理、精神造成的強制性,“催收”行為的形式外延則是立法規(guī)定的暴力脅迫型、侵犯自由型與軟暴力型三種行為方式。
1.催收非法債務罪之“催收”行為的實質內涵
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催收”行為,主要是通過特定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使債務人或其他相關人的人身或者精神受到明顯強制,從而達到收取不法債務的目的。刑法中的催收行為相當于以不法的債權來支配債務人以及相關其他人員的人身權與財產權,“但即使是合法的債權也不具有支配性,債務催收不得侵犯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債具有相對性,第三方債務催收人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直接聯系債務人的家人、親友及單位予以施壓”。[13]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催收行為所具有的身體或者精神層面的強制性不只是針對債務人,還可能針對債務人的家人、親友以及單位等,其內容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等。此外,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一的規(guī)定,不法的催收行為還需判斷情節(jié)嚴重與否,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催收行為才能成立犯罪。至于情節(jié)嚴重與否,需結合催收行為的類型、催收債務的性質以及催收手段的不法程度等綜合判斷。
2.催收非法債務罪之“催收”行為的外延
催收非法債務罪之“催收”行為的外延主要涉及該罪中的具體行為方式。結合催收非法債務罪中催收行為的概念內涵,以及立法上的三種具體行為類型,可在外延層面將催收行為概括為三種類型:一是暴力脅迫型的催收行為;二是侵犯自由型的催收行為;三是軟暴力型的催收行為。暴力行為是指采用毆打與傷害他人身體的方法,使得他人不能抗拒或者不敢抗拒,其只包括對人暴力不包括對物暴力,只包括硬暴力不包括軟暴力,這也是出于刑法體系解釋所得出的結論。例如,我國刑法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行為,刑法263條搶劫罪中的暴力行為,均屬于以硬暴力的方式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從而達到相應的目的。暴力脅迫型催收還包括脅迫行為。在刑法其他個罪的規(guī)定中,暴力行為通常與脅迫行為相并列,因此,暴力行為既不同于脅迫行為又與脅迫行為密切聯系。脅迫的內容是以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已經采取一些相對輕微的暴力行為,且展現可能升級的暴力行為來予以脅迫。侵犯自由型的催收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自由的拘禁類型外,還包括侵入他人住宅從而對他人的居住生活自由造成侵犯的行為,這類的催收行為既不同于暴力脅迫行為,也不同于典型的軟暴力行為。軟暴力型的催收行為,主要是通過給他人造成現實的精神與生活困擾而實現催收的目的,它更多體現為一種精神強制,但又與暴力脅迫型催收中的脅迫行為相區(qū)別,因其受到的精神強制程度不同且遭受強制的當場性不同。軟暴力型的催收行為可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理解。
總之,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催收”行為來源于但又不同于日常生活用語中的“催收”,其內涵通過刑法規(guī)范而被賦予了強制性,其外延則體現為暴力脅迫、侵犯自由與軟暴力三種不同的行為方式,這些均為“催收”行為在法教義學層面的共同點。
三、催收非法債務罪三種具體“催收”行為類型的法教義學展開
(一)暴力脅迫型“催收”行為的法教義學展開
“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是我國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規(guī)定的第一種行為方式,對其可簡單概括為暴力脅迫型“催收”行為。暴力脅迫型催收行為,是指對他人實施物理性或精神上的強制力,以達到順利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和下文將要述及的主要或單純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的催收非法債務行為不同,暴力脅迫行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法益,對社會公共秩序也造成了危害。
1.暴力“催收”行為的程度與關聯性行為
暴力催收是以暴力作為催收的手段從而實現催收的目的。在刑法體系解釋的意義上,暴力與刑法其他個罪中的暴力方式基本一致,但并不要求達到如同財產犯罪中的暴力壓制程度?!拔覈谭ㄖ械谋┝σ话闶侵笇Ρ缓θ藢嵤┪锢硇缘膹娭疲从脖┝Γ┒话ㄜ洷┝Γ葱睦砭竦膹娭疲R驗橹挥形锢硇缘膹娭撇攀潜┞冻鰜淼牧α??!保郏保矗荼┝Υ呤招袨槿魳嫵纱呤辗欠▊鶆兆飫t需要注意該罪中的暴力行為與刑法其他個罪中暴力行為的界分,從而結合該罪的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來認定暴力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
一方面,暴力催收中暴力的程度不要求達到徹底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盡管從刑法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暴力所具有的內涵與外延同刑法其他個罪中的暴力相同,但該罪中的暴力程度并不需要達到徹底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同尋釁滋事罪中的暴力程度也不需要完全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坝捎诒咀锉Wo法益中的一個維度為公共秩序,這就決定了此罪暴力行為并不等同于財產犯罪中的暴力,其程度尚不足以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15]本罪屬于輕罪,暴力催債的程度符合一般常識即可,比如一般而言,輕微的推搡與拉扯行為等不屬于該罪中的暴力行為;當然,如果行為人實施嚴重的暴力行為而造成嚴重結果就會存在與其他犯罪的競合。另一方面,暴力的對象僅指對人暴力而不包括對物暴力。例如,孫某催收非法債務案中,麻某為幫助被告人孫某向馮某索要賭債,帶領孫某與金某、喻某將馮某從酒店門口帶至附近山上,其間持械對馮某進行毆打,迫使馮某寫下一張借條,事后,馮某未實際支付。法院最終認定孫某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16]本案中,賭債屬于該罪中所指稱的非法債務;行為人持械對債務人進行毆打是典型的暴力催收,屬于非法催收方式。如果我國刑法中存在暴行罪,那么這種暴力就可以參照該罪暴力程度進行認定;但由于不存在暴行罪,故可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梢姡┝Υ呤帐菍λ俗杂梢庵镜闹苯佑绊懸约吧眢w健康的直接損害,是對人的暴力,而不是對物的暴力。
2.脅迫“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分析
脅迫催收是以實施暴力等內容相威脅作為催收的手段從而實現收債目的。脅迫的性質是對他人產生精神上的強制,脅迫的內容是以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其他侵犯公共秩序或者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相威脅。
首先,在性質上,脅迫“催收”是對他人的精神產生強制性。有觀點認為,“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壓迫,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脅傷害被害人及其親屬;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予以奸淫、猥褻;以披露被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相威脅;利用被害人為難或者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服從等”。[17]這種觀點的脅迫屬于廣義上的,實際上還包括本罪第三種催收方式即軟暴力型催收中的恐嚇行為,換言之,“脅迫”與本罪中的“恐嚇”行為會有重合,二者的界限有些模糊。一般而言,脅迫與暴力緊密相連,脅迫的內容暴力性和緊迫性都比較明顯,而恐嚇往往是以言論為主,不具有當場產生精神上壓制的效果,而且恐嚇的內容兼具暴力性和非暴力性。
其次,在緊迫性上,脅迫具有當場性的特征?!耙话阏J為,脅迫就是以明顯的惡害相威脅,它是指明示或者默示的對將來惡害的宣告,宣告者宣稱惡害的出現直接或者間接地取決于其影響?!保郏保福葸@種意義上的脅迫不只是對精神的壓力,而是達到對精神的強制狀態(tài),被害人不只是出于害怕,而是出于不得不按照行為人的指示去實施特定的行為。因而,脅迫必須是行為人當場實施了針對債務人的意志自由進行壓迫的催收行為,目的就是為了讓債務人在當時的時空環(huán)境中不得不償還債務或者根據行為人的指示作出某種保證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催收非法債務過程中的脅迫型催收行為,應當對脅迫的具體內容作出說明,不能只從司法者的主觀層面認定存在脅迫。以李某催收非法債務案為例,李某去見蘇某,其碰到鄭某也來訪,遂提議三人玩紙牌,鄭某稱不會玩、未帶錢,李某稱替鄭某擔著,三人遂開始玩牌,兩小時后三人均離開現場。后李某多次找到鄭某,稱鄭某當天輸給李某10000元人民幣,并多次以威脅、辱罵等方式要求鄭某償還。李某得知鄭某開工資之后,遂找到鄭要求其償還賭債,鄭某因出于恐懼交給李某5000元人民幣。大約十天后,李某又找鄭某索要賭債,鄭某未接電話,李某遂從鄭家院落圍擋的空隙鉆入院內而進入鄭某家中,辱罵并脅迫鄭某償還賭債,鄭某出于恐懼交給李某3000元人民幣。又過幾日,蘇某來到鄭某家中,稱玩牌當日鄭某輸給其7000元人民幣,鄭某稱已將欠款給付李某,蘇某遂通過電話將李某叫至鄭某家中,李某到達現場后與鄭某因賭債問題發(fā)生口角,李某拿起鄭某家的爐盤將鄭某頭部砸傷,后李某逃離現場,鄭某報警。經鑒定,鄭某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并侵入他人住宅,催收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情節(jié)嚴重”,[19]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分析本案,如果沒有李某后來非法侵入鄭某住宅并砸傷鄭某的行為,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力脅迫型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存在疑問的。李某明知鄭某不會玩牌且未帶錢,動員鄭某玩牌且主動要求替鄭某擔負賭資,屬明顯過錯方。當產生賭債后,李某兩次找鄭某催要。僅就第一次鄭某還了5000元的事實來看,李某的行為其實無法構成犯罪,因為案件中并無明確事實表明李某對鄭某進行了何種脅迫以及何時實現脅迫等;如果不是李某后來非法進入鄭某家并砸傷鄭某,單就第一次的所謂脅迫行為而論,無論是行為方式還是情節(jié),都不成立脅迫型催收非法債務罪??傊?,對于暴力脅迫型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認定,必須緊扣暴力和脅迫行為的性質和內涵,尤其是對脅迫行為,不能將僅僅停留在口頭的不妥言論泛化認定為脅迫,以避免在暴力脅迫型催收中擴大脅迫行為的范圍,使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刑事處罰范圍出現不當擴張。
最后,在內容上,脅迫催收是以當場實施暴力或其他侵犯公共秩序或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相威脅。在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由于非法債務本身就具有非法性,加之該罪位于尋釁滋事罪之后,其對于脅迫行為的認定宜采用較為寬泛的立場,不必像其他暴力侵財類犯罪中的脅迫那樣達到完全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應當是真實的脅迫,并對被害人的意志自由造成明顯影響。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社會秩序,因而脅迫的內容包括當場實施暴力和在其他場所實施以侵犯公共秩序或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相威脅,同時,還需要考慮脅迫催收是否對法益造成了實質損害?!肮仓刃蚺c社會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單純的該法益內容不僅不利于解釋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而且有損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保郏玻埃輰τ谝话愕拿{迫行為,如果未對他人的人身安全產生明顯損害或者未對公共秩序造成顯著侵犯,則不宜按照催收非法債務罪論處,但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皬囊话阋饬x上說,脅迫是行為人與被害人的博弈過程,行為是否影響被害人的意思決定自由,是判斷脅迫的核心,至于行為人在此基礎上作出什么樣的處分行為,則應當是被害人選擇的結果,是行為人在當時的狀態(tài)下,自主選擇的趨利避害結果?!保郏玻保菝{迫行為必須對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形成明顯的控制,不能以不切實際的吹噓行為作為脅迫的內容。此外,必須強調的是,如同搶劫罪中的脅迫一樣,脅迫“催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強制應當具有現實性與即時性,不能是以未來的或不確定性的或夸張?zhí)摌嫷膼汉ο嗤{,以此也可區(qū)分脅迫與恐嚇以及真實脅迫與虛假脅迫的催收行為。
總之,暴力脅迫型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進行物理性的攻擊,脅迫是指通過對被害人當場實施暴力等行為相威脅,通過暴力所產生的物理性的強制力和脅迫所產生的精神上的強制力,迫使被害人順利償還非法債務。暴力脅迫型催收所具有的暴力侵犯性和強制性,使得其成為催收非法債務罪三種具體催收行為方式中性質最為嚴重的一種。但總體而言,這里的暴力和脅迫,與刑法中其他犯罪中的暴力脅迫的性質和內容基本一樣。
(二)侵犯自由型“催收”行為的法教義學展開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是我國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規(guī)定的第二種行為方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寧權都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而住宅安寧權內含的是在自己支配的住宅中出于自由意志而活動的狀態(tài),以及住宅權人許可他人進入的自由權利,從本質上看,住宅安寧權也是一項自由權,亦即居住自由權,故可將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概括為侵犯自由型“催收”行為,由于侵犯自由型“催收”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也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侵犯,因此,侵犯自由型“催收”行為是否情節(jié)嚴重而成立犯罪,應參考非法拘禁罪和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認定標準,將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法益侵害性的判斷實質化。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型“催收”行為的認定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型的催收行為,通常是將被害人限制在一定的空間中,從而剝奪其在社會生活意義上行動的自由,這種限制行為一般是通過非法拘禁的方式來實施的,因此,應參考非法拘禁罪的構罪標準,來判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型“催收”行為是否情節(jié)嚴重,以及可否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首先,限制自由的空間不限于封閉的狹小空間,也包括催收行為人可對被害人隨時控制的一定公共空間?!耙话愣?,非法拘禁行為是指將被害人關押、扣押在一定的有形密閉空間內,如將被害人反鎖于房屋內,派人監(jiān)視。但非法拘禁行為也未必全部發(fā)生于具有私密性的空間內,如行為人委派他人將被害人看管于浴室、桌球室等公共場所,對其行蹤、通話等正?;顒舆M行密切監(jiān)視,催促其通過手機盡快聯系他人還錢,被害人雖然未被限制在一定的私密空間,但其人身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可以認為成立非法拘禁?!保郏玻玻萃瑫r,限制自由的手段不要求像綁架罪中限制自由行為那樣達到以實力完全控制被害人。綁架罪是重罪,所以需要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嚴重侵害或威脅才能成立犯罪;催收非法債務罪是輕罪,限制自由行為不需要程度嚴重,只需和其他情節(jié)綜合起來判斷其嚴重與否。
其次,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主要是非法拘禁,宜參考非法拘禁罪的認定標準來判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型的催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此將限制人身自由型催收行為對人身法益侵害的判斷實質化。以吳某催收非法債務案為例,陳某、丁某等人為了向李某索取高利貸產生的非法債務,將李某扣留在公司辦公室。后吳某明知此情況,仍接受丁某等人的安排,在某金融貸款公司內,伙同他人看管李某,不讓其離開,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吳某參與看管李某的時間為35小時左右,后丁某將李某手機扣留后讓李某離開。[23]分析本案,行為人將被害人置于公司內看管,拘禁時間達到35小時,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瀆職侵權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構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此種非法拘禁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而且長達35小時的時間也表明,本案中吳某的行為情節(jié)比較嚴重,法院認定其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無疑是正確的。如果本案中吳某看管李某的時間過短,比如幾個小時,那么,這種拘禁行為就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最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型的催收行為,常常和非法拘禁罪發(fā)生競合問題,需要予以區(qū)分。以陳某和熊某催收非法債務案為例,陳某在一些賭場發(fā)放高利貸,王某因賭博缺少賭資,從陳某處借得高利貸本息共計11萬余元,后無力償還。2021年3月14日15時許,陳某叫上熊某開車將王某帶到某浴場,兩人看著王某,讓其還債否則不讓其離開。期間陳某和熊某輪換著看管王某。3月16日晚21時許,因陳某毆打了王某,王某報警。法院最終認定陳某與熊某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24]本案中,行為人催收的是“高利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而且使用的行為方式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長達53小時,情節(jié)嚴重,因而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與此同時,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瀆職侵權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因此本案陳某、熊某的行為既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又構成非法拘禁罪,屬于一行為構成數罪的想象競合犯。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從一重罪處罰,這意味著,在無法區(qū)分重罪與輕罪的情況下只能根據構成要件完全符合度來處理,在能區(qū)分重罪與輕罪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理的原則來處理。為此,根據非法拘禁罪和催收非法債務的不同情況,在想象競合的情況下,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情況是,在沒有毆打和致人重傷的情節(jié)下,這兩個罪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即此時兩罪的法定刑一樣,分不出誰是重罪誰是輕罪,那么,就應該根據這兩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最終罪名。如果采用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催收非法債務的,此時行為完全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那么就應該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處罰;采用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不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而是為了其他目的,才成立非法拘禁罪。另一種情況是,在有毆打或致人重傷、死亡的情節(jié)下,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要重于催收非法債務罪,應該定非法拘禁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38條關于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催收非法債務罪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這一個量刑檔次,在有毆打或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的情況下,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要重于催收非法債務罪,應該根據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定非法拘禁罪,而不是催收非法債務罪。分析陳某、熊某催收非法債務案,二人不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長達53個小時,而且在此過程中毆打被害人,具有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其量刑要重于定催收非法債務罪,所以,本案中陳某、熊某二人的行為應該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定非法拘禁罪,而不是催收非法債務罪,唯如此,才能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當然,由于催收非法債務罪還有“并處或單處罰金刑”,通過并處罰金刑的方式處罰被告人在刑罰效果上同樣可以體現如同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一樣的效果。在陳某、熊某案中,法院并沒有以非法拘禁罪給二人定罪量刑,而是最終判處二人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由于法院同時判處他們有期徒刑和罰金刑,在刑罰效果上也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故而判決總體也是適當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型“催收”行為的分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型的催收行為,是指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作為催收的手段,從而實現收取債務的目的。行為人在債務人的住宅外進行騷擾的,不屬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以此區(qū)分于本罪第三種行為方式即以騷擾等方式的軟暴力型催收行為。如前述,對于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為的認定,應參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認定標準,故本罪的認定宜以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為前提,從而實質化地判斷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法益侵害程度。
首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型催收行為要件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致,且原則上需要達到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罪程度。如果行為人只是去債務人的家中催收非法債務,但并未對他人的居住自由構成侵犯,亦即未對他人住宅法益造成實質侵犯,則不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型的催收非法債務罪。對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來說,我國刑法第245條的規(guī)定并不能為該罪的適用提供明確的標準,但相關司法解釋具有參考價值。根據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第6條的規(guī)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罪標準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該司法解釋雖然已經失效,但其中關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規(guī)定自此成為理論和實務中的重要參考。據此,侵入他人住宅型“催收”行為在實質上應達到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此時對公民人身法益的侵犯才能達到成立犯罪的程度。一般輕微意義上的進入他人住宅,包括在他人住宅內與他人突然發(fā)生爭吵乃至打架的行為,均不屬于侵入他人住宅。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中,需要一些客觀的情形予以支持,即在實質上對他人的居住自由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認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作出擴張的解釋,“隨著對入戶盜竊行為的打擊力度的加強和入戶盜竊行為的增多,以及伴隨大量入戶盜竊行為未達到起刑點或者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但有破壞性手段入戶等情節(jié)的案件增加,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適用走向常態(tài)化”。[25]未經他人同意,私自進入他人住宅且具有或者推定具有不法目的時,也可能被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純粹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應當采取相對嚴格的解釋。由于主觀目的有時難以證明,對于私自進入他人住宅催收非法債務而后又迅速退出的行為,即使在性質上屬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也不宜輕易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型催收行為。
其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型催收行為常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發(fā)生牽連問題,此時,宜根據目的行為即按照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量刑,不再單獨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入他人住宅型的催收行為在客觀行為方面的認定與非法侵入住宅罪基本一致。催收行為可能會同時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與催收非法債務罪,例如,行為人出于收取非法債務的目的而強行居住在債務人家中的行為。以凌某非法侵入住宅罪為例,劉某與余某共同經營公司銷售煤炭,欠了公司的債務。公司派凌某等人找劉某收賬,凌某等人在劉某家的客廳吃住長達一個月,直至劉某還款之后才撤離。法院判決凌某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26]本案中涉及的債務并未說明屬于非法債務,對于合法債務的催收不能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故法院認定行為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催收的債務屬于非法債務,此時催收行為就會同時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與催收非法債務罪,兩罪的關系是牽連犯,根據牽連犯的處理原則,一般按目的行為即催收非法債務罪處理,不單獨認定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最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型催收行為的非法性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催收人合法進入債務人或者其親屬的家中,采取非法行為催收非法債務,即合法進入住宅加非法催收債務。例如,催收人在被害人的住宅內實施打砸行為,強行搬走住宅內的財物,對住宅本身進行毀損等。二是催收人合法進入債務人或者其親屬的家中,在催收非法債務的過程中,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即合法進入變成不作為的非法侵入外加催收債務。例如,長時間滯留在被害人的家中不走,在其住宅內睡覺和吃飯等。三是催收人非法強行闖入債務人或者其親屬的家中,催收非法債務,即非法侵入住宅加催收債務。例如,催收人采取撬鎖、砸門等破門而入的方式到被害人的住宅內催收非法債務。四是催收人直接越過門墻,到債務人或者其親屬家中,催收非法債務,即強行非法侵入加催收債務。例如,債務人為了躲避催收而從住宅里面進行鎖門,催收人翻墻而入向債務人收取債務。
總之,侵犯自由型“催收”行為包括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型“催收”行為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型“催收”行為,其所侵犯的直接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行動自由與居住自由,間接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認定侵犯自由型“催收”行為是否情節(jié)嚴重而成立犯罪,應結合非法拘禁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有關標準綜合判斷,以實現對法益侵害程度判斷的實質化。
(三)軟暴力型“催收”行為的法教義學展開
“恐嚇、跟蹤、騷擾他人”,是我國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規(guī)定的第三種行為方式,可將其概括為軟暴力型“催收”行為。不同于暴力脅迫型催收中的硬暴力,軟暴力型的催收因其暴力性質是軟性暴力,故而在其犯罪的認定上必須緊密結合對社會公共秩序和人身法益的侵害予以把握,如果使用了軟暴力但并沒有侵害到本罪法益或者對法益的侵害未達到值得處罰的程度,則不構成犯罪。
1.軟暴力型“催收”行為的實質解釋
軟暴力型“催收”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催收非法債務,對他人實施恐嚇、跟蹤、騷擾等行為,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足以影響或間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影響其正常生活工作的行為。軟暴力的實質是“心理精神的強制力”,前述暴力脅迫型催收行為中的暴力可以說是硬暴力,即“對被害人實施物理性的強制力”。[27]軟暴力催收行為的邊界相對模糊,認定其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必須恪守對法益的侵害要達到實質可罰的程度。
首先,根據對軟暴力概念的歷史沿革以及其內涵和外延的分析,軟暴力并非規(guī)范法學的概念,而是基于我國犯罪治理文化和司法經驗的本土概括?!败洷┝Α边@一概念最早出現于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該通知第1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不僅嚴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極易引發(fā)多種犯罪,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詐騙以及滋擾型“軟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對此,軟暴力與滋擾緊密相連,滋擾他人并產生如同硬暴力的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影響,成為軟暴力的本質內涵。該通知也表明,軟暴力不僅體現為現實物理性的手段,而且也可以通過網絡技術手段等予以實施?!盾洷┝λ痉ń忉尅返冢睏l規(guī)定:“‘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敝链?,司法解釋在以往規(guī)定的基礎上,首次對軟暴力的內涵和外延作了明確的界定,軟暴力概念得以正式確立。但是,由于軟暴力所具有的滋擾內涵比較模糊,而糾纏哄鬧等行為外延也難以周全,所以該概念主要是一個社會學與犯罪學意義的概念,還不是一個規(guī)范法學意義上的概念。
然而,催收非法債務罪中明確規(guī)定了“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行為方式以后,意味著軟暴力概念正式進入刑事立法的視野,成為了規(guī)范法學的概念。但是,軟暴力概念本身模糊不清,為防止司法適用將軟暴力擴大化,應將其限定為具有對他人心理精神的強制力,沒有產生心理強制效果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一方面,對軟暴力催收的認定要和暴力脅迫型“催收”行為亦即硬暴力催收相區(qū)分。軟暴力是能夠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而不是硬暴力型的催收行為所直接產生的心理強制。前者的心理強制較為直接,且具有即時性;后者的心理強制較為間接,且體現一定的持續(xù)性。另一方面,對軟暴力催收行為的認定要和侵犯自由型“催收”行為相區(qū)分。根據《軟暴力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也是軟暴力的特點。但是,軟暴力型催收行為中的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指對人身自由的影響或者說間接強制,而侵犯自由型催收行為中的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催收行為,主要是指對人身自由的直接強制。
其次,“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規(guī)定簡單明了且極具概括性,尤其是騷擾的概念,非常具有包容性,凡是恐嚇跟蹤之外的其他行為,基本都可歸入騷擾行為之中。以楊某索要非法債務案為例,簡某因承包房地產開發(fā)建設項目欠缺資金,便以月利率5%向楊某累計借高利貸568.2萬元,其已還款435.993萬元。為索要剩余的非法債務,楊某與其妻田某等人到售樓部酒店找到簡某,有組織地采用靜坐、滋擾、跟蹤貼靠、糾纏、故意顯露紋身、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方式向簡某索要非法債務,并將酒店住宿費用掛在簡某的賬上,簡某還支付了付某等人部分生活費用,時間長達七日,使得簡某的心理產生恐懼,不敢回到所在縣市,并因此失去工作,妻子也與其離婚。法院最終認定楊某構成尋釁滋事罪。[28]通過該判決可知,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明確使用了“軟暴力”這一概念,并提到了靜坐、滋擾、跟蹤貼靠、糾纏、故意顯露紋身、聚眾造勢等軟暴力的方式?!霸诮^大多數涉及黑惡勢力的案件中,軟暴力是多種行為方式交織使用?!保郏玻梗葸@些更為具體的軟暴力方式,基本可以為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恐嚇、跟蹤和騷擾三種行為類型所包含。例如,故意顯露紋身、聚眾造勢等行為可以歸入恐嚇的行為類型,跟蹤貼靠等行為可以歸為跟蹤這一類型,靜坐、滋擾、糾纏等行為可以歸為騷擾這一類型。
2.“恐嚇、跟蹤、騷擾他人”三種軟暴力催收行為的具體分析
“恐嚇、跟蹤、騷擾他人”,是軟暴力型催收行為的三種行為方式。為此,要聯系本罪的立法目的與侵害法益,以及根據這三種行為方式的效果,對這三種行為類型成立犯罪的情況分別進行認定。
(1)以“恐嚇”方式實施軟暴力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認定
以恐嚇方式催收非法債務,是指通過威脅或嚇唬他人使其害怕從而達到收債的目的。以恐嚇方式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是以具有真實內容的威脅為表現形式,同時在具體的表現方式上又具有多樣性,恐嚇的對象可以是債務人或其近親屬等,恐嚇的本質是造成心理精神的強制。
首先,本罪中的恐嚇,是以具有真實內容的威脅為表現形式,同時在具體的表現方式上又具有多樣性的嚇唬他人的行為。一方面,恐嚇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真實性,不能是虛假唬人型的恐嚇。例如,郵寄子彈裝飾物、彈殼、仿真玩具槍等,故意攜帶、展示塑料制作的刀具等,均不屬于恐嚇行為,因為其難以符合恐嚇的實質要件,即難以對被害人的意志自由造成強制。另一方面,恐嚇方式具有多種形式,而不僅僅限于口頭的恐嚇或者行動的恐嚇,還包括其他方式的恐嚇,“如以郵寄恐嚇物、子彈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攜帶、展示管制刀具、槍械;使用兇猛動物;宣揚傳播疾?。焕眯畔⒕W絡發(fā)送恐嚇信息;以統(tǒng)一標記、服裝、陣勢等方式威嚇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30]恐嚇催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近親屬當場展示危險性的力量,例如,顯露紋身、展示刀具、槍械、包圍住宅等,從而對被害人造成精神壓迫與內心慌亂,以達到催收不法債務的目的。二是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近親屬間接展示危險性的力量或者進行危險性的預告,例如,郵寄展示暴力的物品,從而對被害人造成精神壓迫與內心慌亂,以達到催收不法債務的目的。三是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近親屬發(fā)送或者傳達恐嚇類消息內容,即恐嚇性的言語行為,例如,揚言將要針對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近親屬實施殺害、傷害、綁架、強奸、爆炸等行為,從而對被害人造成精神壓迫與內心慌亂,以達到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
其次,恐嚇本質是造成心理精神的強制力??謬樞痛呤盏男袨閮热輵斈軌驅Ρ缓θ嗽斐尚睦韷浩雀校⑹蛊涮幱趽@受怕的狀態(tài)。恐嚇行為容易和暴力脅迫型催收中的脅迫行為相混淆,但既然立法及司法解釋將它們作為兩種行為方式予以規(guī)定,這意味著需要從法教義學層面對之予以區(qū)分。其一,在行為的客觀方面,恐嚇與脅迫具有相似之處。脅迫是以惡害相通告,從而使被害人按照行為人的意志作出行為,惡害通告的內容完全可以和恐嚇的內容相一致。“單純恐嚇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損害他人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者財產相通告,致使被恐嚇人產生恐懼心理的行為?!保郏常保萜涠谛袨槟康囊约按嬖跁r空性上,恐嚇和脅迫存在區(qū)別??謬樞袨榈默F實緊迫性相對較小,被害人仍然存在一定的自由選擇空間,恐嚇行為往往會給予被害人一定的考慮時間;而脅迫行為具有當場性,即行為人與被脅迫人同時在場,行為目的是為了盡快地使得被害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動,否則惡害通告的內容將可能立馬成為現實。其三,在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方面,恐嚇和脅迫也存在區(qū)別??謬樞袨樗赶虻膶ο蠓秶浅V泛,包括被害人及其親友;恐嚇的內容則多與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相關。脅迫行為由于具有當場性,其主要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最后,在行為的效果方面,脅迫行為的認定要較恐嚇行為更為容易。脅迫行為具有當場性,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被害人反抗從而實現了行為目的,在客觀上更容易達成一致認識;而恐嚇行為對象的廣泛性以及既可以具有當場性也可以具有非當場性的特點使得對其行為效果的判斷較為困難。為此,對于以恐嚇方式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如果要認定其成立犯罪,必須結合行為的性質以及其對被害人產生心理精神強制的效果,并結合其他情節(jié)綜合認定;而認定的標準必須是以恐嚇行為催收非法債務對社會公共秩序和人身法益的侵害達到了值得處罰的程度。
(2)以“跟蹤”方式實施軟暴力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認定
以跟蹤方式催收非法債務,是指通過有意地以他人能察覺的方式跟蹤他人以達到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在跟蹤方式里,行為人通過對被害人的緊密跟隨,制造緊張和恐怖氣氛,使得被害人步步驚心,從而形成心理壓力,不得不盡快償還非法債務。
首先,跟蹤行為必須是跟隨他人的蹤跡,如影隨形,使得他人的自由受到侵犯,對他人的心理精神形成強制力?!按呤辗欠▊鶆兆镏械母櫴菍λ思捌溆H屬實施尾隨、守候、貼靠、盯梢等行為,使被害人在內心產生恐懼不安?!保郏常玻莞櫺袨槭且环N人對人的跟蹤而不包括其他方式的軌跡追蹤。例如,催收人在債務人的車輛上安裝行蹤記錄儀的行為就不屬于這里的跟蹤行為,而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債務催收人利用無人機等對債務人進行實時跟蹤的行為,即使債務人覺察到了監(jiān)測其行動的無人機,此時也不屬于以跟蹤方式進行的催收行為。如果無人機的跟飛嚴重影響到債務人的正常生活與社會秩序,則可以認定為滋擾型的催收行為。
其次,跟蹤行為應當能夠被債務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所察覺。如果被跟蹤人自始至終未發(fā)覺其被跟蹤,此時盡管屬于跟蹤行為,但不屬于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跟蹤型催收行為,因為其未對被跟蹤人產生實際的心理負擔,沒有侵犯到被害人的行動自由。在債務催收過程中,尾隨行為體現為催收人以跟隨債務人的方式催債。尾隨行為要求催收人與被催收人之間的距離很近,通常是并行或者一前一后。如果是遠距離的跟隨則不屬于尾隨,例如債務人去哪個城市催收人就去哪個城市,或者債務人去哪個村莊或者街道催收人就去哪個村莊或者街道,甚至是債務人去哪個樓棟催收人就去哪個樓棟等,這些均不屬于尾隨行為。
最后,跟蹤行為中的守候行為常常伴隨蹲點式的跟蹤行為,它不同于遠距離的跟隨行為,但也屬于廣義的跟蹤行為。例如,債務人快要離家去上班的時候,催收人就去債務人的家門口守候,看到債務人就討要欠款。貼靠行為則在距離上較之尾隨行為更近,通常是債務人去哪里,催收人就一起去哪里,在債務人的住宅外或者單位外長期居住等。盯梢行為主要是密切注意被催收人的一舉一動,其類似于尾隨行為。無論何種具體類型的跟蹤行為,在實質上應當能夠對被跟蹤人的心理造成明顯的壓力,使得被跟蹤人的行動自由受到明顯限制,并在客觀上對被跟蹤人的社會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3)以“騷擾”方式實施軟暴力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認定
以騷擾方式催收非法債務,是指除了恐嚇、跟蹤之外的,通過欺凌、威脅、恐嚇、控制、壓抑他人等方式,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從而對他人形成心理精神上的強制力,以達到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
騷擾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但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必須是對社會公共秩序和他人人身法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犯。騷擾更多是一個社會學的概念,在規(guī)范學的層面對之加以定義是困難的,但其本質特征與恐嚇、跟蹤一樣,是通過對他人造成心理精神強制從而達到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只有對社會公共秩序和人身法益造成實際侵害的騷擾行為,才屬于騷擾式催收。一方面,如果騷擾行為只是侵犯公共秩序而沒有也不可能侵害到公民人身權利的,則不構成犯罪?!盾洷┝λ痉ń忉尅返冢矖l規(guī)定,騷擾行為主要體現為擾亂秩序的行為,常見的騷擾行為包括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yè)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qū)、經營場所等,也包括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如果騷擾行為僅僅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比如在債務人居住的小區(qū)廣場拉橫幅,引起眾人圍觀和流言蜚語,但是債務人在另外一個城市長期出差對此根本不知情,這種騷擾根本沒有對被害人的人身法益造成任何侵害,則不能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另一方面,如果對公共秩序的侵害比較輕微,但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則構成犯罪。例如江某等人催收債務案中,江某等人被某網絡貸款公司聘用,負責對逾期信貸客戶催收債務。江某等人先是通過撥打電話催收逾期借款,當債務人表示無法償還時,則進一步收集債務人在當地醫(yī)院、社保、寬帶等單位的注冊信息,并通過這些信息反映出的債務人工作單位、親屬關系、家庭住址等情況,反復撥打債務人的親戚、朋友、同事、領導等的電話進行滋擾,要求告知債務人還款。[33]本案中,江某等人催收的是逾期償還的合法債務,所以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法院最終對江某等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分析本案,其實就是以騷擾方式來追討債務,如果本案中催收的是非法債務,則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江某等人騷擾的對象不僅包括債務人,還包括債務人的親戚、朋友、同事等關系人,通過直接和間接的騷擾行為給債務人造成了心理精神強制力,并對債務人的人身權利造成了比較嚴重的侵害,因而構成犯罪??傊?,騷擾方式的催收行為不像硬暴力型催收行為與侵犯自由的催收行為那樣清楚,對于不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騷擾行為應當盡量不認定為犯罪行為。“無法定性為犯罪手段的滋擾性軟暴力,部分依法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部分沒有充分的依據認定為合法行為?!保郏常矗萦捎隍}擾的波及面通常較為廣泛,以騷擾方式進行催收的行為主要應當圍繞該罪的保護法益進行,除了公共秩序法益之外,在個人法益層面,認定騷擾行為應當考慮是否對被催收人的生活和精神產生顯著的負面影響,側重結果層面的考量,從而將這一軟暴力行為的適用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恐嚇、跟蹤、騷擾他人”作為軟暴力型催收行為的三種行為方式,其共同的本質特征是通過非法的行為方式對他人心理精神形成強制力,從而達到順利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在具體行為成立犯罪與否的認定上,要避免把民事債務糾紛拔高認定為刑事犯罪,避免刑事治理的泛化與擴大化,避免將刑法這種有形的工具主義發(fā)揮到極致以至于形成哪里有糾紛哪里就有刑法的局面,[35]必須緊密聯系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侵犯法益予以實質可罰性的判斷。
四、結語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債務罪具有特定的規(guī)范指引意義,對于非法債務的催收行為具有更為直接的遏制作用。對于該罪的司法適用應當圍繞立法所列舉的催收行為進行分析,催收行為的具體認定是該罪適用的難點與關鍵。根據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立法目的與侵犯法益,對該罪的認定要緊扣立法目的,對于暴力脅迫型、侵犯自由型以及軟暴力型的催收非法債務行為要嚴厲打擊,但與此同時,對本罪的認定又必須參考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尤其是軟暴力型催收,因其行為手段的暴力化和對人身自由的侵害都不明顯,因而更需堅持對人身權利侵害程度的必要考量。“中國式法治現代化轉型追求的是實質法治理念,發(fā)展目標是邁向良法善治新境界。”[36]而良法的標準,“在中國古代社會,就是體現仁愛……在現代社會,就是體現民主、人權、自由”[37]等當代核心價值。實現催收非法債務罪打擊金融犯罪的立法目的固然重要,合理限定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入罪的范圍從而更好地保障公民自由和人權可能更為重要。為此,需要圍繞不同催收行為類型進行法教義學層面的規(guī)范分析,并以社會公共秩序法益與人身權利法益為指引,對催收行為進行實質可罰性的判斷,合理把握犯罪成立的判斷標準,在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原則之下,將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正面效果落到實處。
【注釋】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課題“數字經濟的刑事安全風險防范體系建構研究”(項目編號:21&ZD209)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張明楷:《刑法修正案與刑法法典化》,載《政法論壇》2021年第4期,第9頁。
[2]張明楷:《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另類解釋》,載《政法論壇》2022年第4期,第12頁。
[3]參見李寧:《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說明——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1期。
[4]章陽標:《催收非法債務罪設定的合理性與規(guī)范適用》,載《人民法院報》2021年5月20日,第6版。
[5]張明楷:《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另類解釋》,載《政法論壇》2022年第4期,第3頁。
[6]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49頁。
[7]劉艷紅:《公私法一體化視野下公序良俗原則的刑法適用》,載《現代法學》2020年第4期,第145頁。
[8]陳興良:《尋釁滋事罪的法教義學形象:以起哄鬧事為中心展開》,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第268頁。
[9]周佑勇:《中國行政法學學術體系的構造》,載《中國社會科學》2022年第5期,第114頁。
[10]劉艷紅:《中國刑法教義學化過程中的五大誤區(qū)》,載《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18年第3期,第61頁。
[11]王懷勇、劉帆:《債務催收治理的法制困境及出路》,載《南方金融》2019年第4期,第20頁。
[12]喻海松:《罪名司法確定的實踐邏輯與理論探究》,載《法學》2021年第10期,第86頁。
[13]閆海、鞠陽:《美國第三方債務催收聯邦立法實踐及對我國的啟示》,載《南方金融》2017年第8期,第59頁。
[14]劉艷紅:《襲警罪中“暴力”的法教義學分析》,載《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第16頁。
[15]章陽標:《催收非法債務罪設定的合理性與規(guī)范適用》,載《人民法院報》2021年5月20日,第6版。
[16]參見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刑初742號刑事判決書。
[17]許永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14頁。
[18]陳毅堅:《論“脅迫”的結果要素必要性:基于被害人的客觀視角》,載《政治與法律》2020年第10期,第119頁。
[19]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404刑初162號刑事判決書。
[20]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63頁。
[21]張力:《網絡軟暴力行為的司法認定》,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2期,第45頁。
[22]周潔:《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構成》,載《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第24頁。
[23]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1702刑初410號刑事判決書。
[24]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2021)皖1102刑初139號刑事判決書。
[25]趙慶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適用與司法實踐》,載《法治論壇》2009年第2期,第210頁。
[26]參見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qū)人民法院(2021)川1503刑初26號刑事判決書。
[27]劉艷紅:《襲警罪中“暴力”的法教義學分析》,載《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第15頁。
[28]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1)黔0628刑初79號刑事判決書。
[29]彭新林、石魏:《黑惡勢力犯罪中“軟暴力”司法認定難點及其對策——以966份涉“軟暴力”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裁判文書為樣本》,載《法律適用》2020年第18期,第44頁。
[30]許永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16頁。
[31]韓炳勛:《單純恐嚇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錯位與再定位——以〈刑法修正案(八)〉為視角》,載《政治與法律》2015年第4期,第129頁。
[32]許永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17頁。
[3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21)湘0121刑初2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34]黃京平:《軟暴力的刑事法律意涵和刑事政策調控——以滋擾性軟暴力為基點的分析》,載《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第103頁。
[35]參見劉艷紅:《人性民法與物性刑法的融合發(fā)展》,載《中國社會科學》2020年第4期,第119頁。
[36]周佑勇:《中國行政基本法典的精神氣質》,載《政法論壇》2022年第3期,第69頁。
[37]張文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載《政法論壇》2022年第3期,第13頁。
0人贊
+1

姓名:劉艷紅
學位:博士(北京大學)
職稱: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博士生導師
職務: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政法論壇》主編
電子郵箱:CU212016@cupl.edu.cn
研究領域:刑事法學、民行刑一體化、監(jiān)察法、大數據和互聯網法學
先后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北京大學刑法學專業(yè)獲法學博士學位,武漢大學法學院進行博士后研究,曾赴德國薩爾大學法學院訪問。
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200余篇,出版學術著作《網絡犯罪的法教義學研究》《實質刑法觀》《實質犯罪論》《實質出罪論》《走向實質的刑法解釋》《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論》《預懲協同型反腐敗國家立法體系戰(zhàn)略研究》《中國反腐敗立法研究》《中西刑法文化與定罪制度比較研究》等多部,主編教材《刑法學(上)》《刑法學(下)》《刑法學(總論)》《刑法學(各論)》等多部,曾獲教育部第六屆高等學??茖W研究優(yōu)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一等獎、江蘇省第十二屆和第十五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江蘇省教育先進個人工作者(優(yōu)秀共產黨員)等,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主講課程及授課對象:給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講授中國刑法學、外國刑法學、監(jiān)察法、大數據與互聯網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