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kland &?。牛欤欤椋?/p>
來源:凱易國際律師事務所
發(fā)布時間:2023-06-02 11:18:27

2023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就諾熙資本有限公司等訴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2023]?。龋耍茫疲伞。保常担埃┮话钢芯S好協(xié)議強制執(zhí)行性問題頒發(fā)標志性判決,這是近期香港高等法院兩項標志性案件中的第一項判決。主要內(nèi)容如下:
作為一般原則,維好義務是具有約束力且可強制執(zhí)行的合同義務,而且該等義務本身并無違反“公共政策”原則。但維好義務不是擔保,在確定損害金額時適用一般損害賠償原則。
根據(jù)涉案維好協(xié)議的條款,維好提供方如果能夠按照或然性權衡標準(on?。簦瑁濉。猓幔欤幔睿悖濉。铮妗。穑颍铮猓幔猓椋欤椋簦椋澹螅┳C明,盡管其盡了最大努力仍無法獲得必要的監(jiān)管批準以履行其義務,則其維好義務將被免除。也就是說,監(jiān)管批準問題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與擔保不同,維好協(xié)議不太可能產(chǎn)生可在中國內(nèi)地重整程序中申報的債權,因為重整程序的啟動就可能導致維好提供方無法獲得必要的監(jiān)管批準。這對維好協(xié)議可能提供的信用支持而言,是一項重大限制。
此次判決僅為確權判決(declaratory?。辏酰洌纾恚澹睿簦?,其對維好提供方的資產(chǎn)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性)。這是本案當事人同意的安排,與涉案維好協(xié)議本身的強制執(zhí)行性無關。
香港高等法院將在花旗國際有限公司訴紫光集團有限公司(HCA 1269/2021)一案中作出另一項具有標志性的判決,對此外界非常期待。
事實背景
本案被告為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北大方正”)。北大方正是一家在中國內(nèi)地注冊成立的大型商業(yè)集團(“北大方正集團”)控股公司,專門從事信息技術、醫(yī)療和醫(yī)藥貿(mào)易業(yè)務。
2017年至2018年,北大方正集團的兩家成員公司諾熙資本有限公司(“諾熙”)和坤智有限公司(“坤智”)發(fā)行多支債券(“債券”),分別由香港京慧誠有限公司(“香港京慧誠”)和香港方正資訊有限公司(“香港方正資訊”)提供擔保。上述四家實體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或香港注冊成立,目前均在清盤中。
同時,北大方正分別與諾熙、坤智、香港京慧誠及香港方正資訊簽訂了條款基本相同的維好協(xié)議。這些維好協(xié)議受英國法管轄,且香港法院對其具有排他性管轄權。根據(jù)維好協(xié)議,北大方正承諾(其中包括)(i) 促使諾熙、坤智、香港京慧誠及香港方正資訊各自始終至少擁有1美元的綜合權益凈值(“權益凈值義務”);(ii) 擁有充足的流動資金,以確保諾熙、坤智、香港京慧誠及香港方正資訊各自及時支付債券或擔保項下的任何應付金額(“充足流動資金義務”);及?。ǎ椋椋椋∠愀劬┗壅\始終至少擁有9,980,000港元的權益總值(“香港京慧誠權益總值義務”)。北大方正進一步承諾盡最大努力獲得必要的監(jiān)管批準以履行這些義務。
北大方正集團的財務狀況隨后逐漸惡化。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中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裁定北大方正進入重整程序。2020年2月21日,北京法院指示北大方正的債權人向北大方正的管理人申報債權。
發(fā)生一系列違約事件后,債券于2020年2月19日之后才變?yōu)榱⒓吹狡趹?。在此之前,概無債務本金到期,且所有利息都已支付。
諾熙、坤智、香港方正資訊及香港京慧誠分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理由是北大方正不能確保諾熙、坤智、香港方正資訊及香港京慧誠履行與債券有關的償付義務,從而違反了維好協(xié)議。但管理人拒絕了諾熙、坤智、香港方正資訊的債權申報,且未審裁香港京慧誠的債權。
隨后,諾熙、坤智、香港方正資訊及香港京慧誠的清盤官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對此,北大方正以相關債權屬中國重整程序管轄范圍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但香港高等法院于2021年12月駁回了北大方正的異議。香港高等法院隨后于2023年1月和2月審理了該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判決。
判決
夏利士法官(Justice?。龋幔颍颍椋螅g回了諾熙、坤智和香港京慧誠的申索,但判決香港方正資訊勝訴,認定北大方正對香港方正資訊承擔人民幣1,154,012,000元(約166,670,837美元)的損害賠償。
在判決中,夏利士法官認為:
1. 維好協(xié)議通常根據(jù)其條款具有約束力,并指出“必須合理地假設維好協(xié)議……旨在創(chuàng)設實質(zhì)性權利,即使在實踐中其財務價值低于債券購買者設想的價值,且該等權利的任何享有資格可能會受到嚴格限制?!保ㄅ袥Q第54段)。 2. 根據(jù)事實證據(jù)和案件答辯: a. 權益凈值義務:北大方正未能遵守關于以下各方的權益凈值義務:(i) 自2020年10月31日起,關于諾熙和坤智的權益凈值義務;(ii) 于2020年4月16日,關于香港京慧誠的權益凈值義務;及?。ǎ椋椋椋∮冢玻埃保鼓辏保苍拢常比?,關于香港方正資訊的權益凈值義務(綜合權益凈值為負人民幣1,154,012,000元,約166,670,837美元)(判決第66至68段)。 b. 充足流動資金義務:該項義務要求北大方正確保各發(fā)行人和擔保人有足夠的流動資金支付到期款項。因此,北大方正僅在債券變?yōu)榱⒓吹狡趹逗?,即2020年2月19日之后,才未遵守該義務(判決第70段)。 c. 權益總值義務:北大方正自2020年6月30日起未遵守該義務(判決第72段)。 3. 如果北大方正能夠按照或然性權衡標準證明,盡管其盡了最大努力仍無法獲得必要的監(jiān)管批準以履行其義務,則北大方正的義務將被免除。也就是說,監(jiān)管批準問題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4. 根據(jù)專家證據(jù),一旦北大方正進入重整程序,就不存在“獲得批準的現(xiàn)實可能”(判決第86段)。因此,夏利士法官駁回了所有有關2020年2月19日后未能遵守維好協(xié)議的申索,但接受了有關2020年2月19日之前的申索。因此,僅香港方正資訊有關北大方正于2019年12月31日違反權益凈值義務的申索得到了支持(當時為負166,670,837美元,因此這是判決金額)。但夏利士法官明確表示,如果不是因為該時序問題,他會支持其他原告(判決第93至94段)。 結論
一段時間以來,維好協(xié)議一直在中國大陸企業(yè)集團與外國貸款人之間融資安排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并將繼續(xù)作為一項增信手段在交易中使用。夏利士法官的判決之所以意義重大,是因為其明確了維好義務是具有約束力且可強制執(zhí)行的合同義務,并且在香港法和(至少根據(jù)訴訟中提交的專家證據(jù))中國內(nèi)地法項下該等義務本身并無違反“公共政策”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夏利士法官對合同條款的詮釋對債權人而言是有利的。雖然這一判決結果會令北大方正債券持有人感到失望,但請必須留意,判決的結果與案件事實高度相關。關鍵問題在于,在不能履行相關義務時,維好提供方是否確實為遵守義務盡最大努力獲得監(jiān)管批準。夏利士法官表示,如果不是時序問題,他會在北大方正一案中判原告勝訴。
夏利士法官尚未就關聯(lián)案件花旗國際有限公司訴紫光集團有限公司案(HCA?。保玻叮梗玻埃玻保┳鞒雠袥Q,不過他表示“很有可能早于”2023年8月3日作出判決。我們將在該判決下達后及時刊登判決概述。同時,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直接聯(lián)系作者或您在凱易的經(jīng)常聯(liá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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